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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你写的这篇稿子当作‘猜凶手小说’的‘问题篇’来看的话,欲在此范围内推导出合於逻辑的结论,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此稿或许不甚理想,但我想,应该可以视为一篇完整的‘猜凶手小说’。”

    井坂“哦”了一声,眯起双眼,呼出一大口烟,抱著胳膊,凝视著我,说道:“既然如此,万事拜托。啊,放心好了,你这番话有何含意,我一清二楚。你大可畅所欲言。”

    “是吗?……好,就此说定,不过我必须先讲一件事。”我停下来,点燃香菸。事已至此,我只好把话讲清楚、说明白。

    “在此请容我野人献曝,讲解一下有关本格推理小说的基本规则。”

    “规则?”他歪歪脖子。“好像是什么十戒之类的东西,对吗?”

    “叫做‘诺克斯十戒’,後来还有著名的‘班达因二十规’。但那些都是七十多年前写的,现在的推理作家,大概没有人会遵守这些戒条。要是有人乖乖遵照这些戒条去写,那写出来的一定是极其无聊的作品。总之就是已不合时代潮流。从当时到现在,光是狭义的推理作品,也就是所谓的‘正统派’,在各方面都已有极大的改变。甚至可以说,‘正统派’能够找出活路生存至今,正是因为故意推翻那‘十戒’或‘二十规’所致。

    “不过在另一方面,那些戒条中确实也含有若干至今仍有效之项目。其中最主要者,乃是有关确保‘公平游戏’之基本规则,例如‘十戒中之’不可用读者不知道的线索,来解谜破案,还有‘二十规’中之‘在解谜时,必须让读者与故事中的侦探,拥有相等之机会。所有线索皆须写清楚。’这个部分,所有想要创作‘正统推理’的有志之士都必须谨记在心。”

    “换句话说,若在快要解开谜团时,才突然写出一些读者不可能知道的事,说‘其实是如此这般’,则显然为犯规的写法。唔,如此看来,此戒果然有理。”

    “我举个例子。艾勒里·昆恩在其‘国名系列’作品中,皆插入‘向读者挑战’的单元。你一定也看过吧?作者既然敢大言不惭说‘至此线索已出齐,请问凶手为何人?’那么也就必须拥有公平游戏的精神。

    “既已将‘必须写出所有必要的线索’,视为理所恪遵的原则,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怎样写才公平?关於这点,因时代之变迁和作者的不同,而有各式各样的见解,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但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莫过於‘以第三人称写的旁白文章中,不得有虚伪的记述’这一项。”

    “你是说‘以第三人称写的旁白文章’?”

    “正是。在原理上,第三人称叙事者,必早巳得知所有真相,亦即采用‘神的观点’,必须能向读者保证其记述内容具有绝对之客观性与正当性。因此,若采第三人称叙事,则不容许在对白以外的旁白文字中,出现不实的谎言。若以旁白文字将‘非事实’明白写成‘事实’,还说‘线索已出齐’,则称为‘不公平’。”

    “嗯,言之有理。比方说,文中写‘绝无密道’,到解谜时才又突然说‘其实该房间有暗门密道’,就是不公平的例子,对吗?”

    “不错。严格来讲,若某人实为男性,旁白文字却写‘她’,这是不容许的。若实际上为自杀或意外死亡,旁白中却写‘凶杀’或‘谋杀’,这也不行。若实际上某人是诈死,旁白中却写‘该人已死’,这也是不能容忍的。有些作家对这条戒律万分在意,极端讲究,严格执行,恪遵不逾。我也是其中之一。”

    “原来如此。这样看来,作者必须非常小心才行。”井坂露出丧失自信的表情说道。

    我继续说明:“若采第一人称记述,则在判定公平或不公平时,就会稍显困难。若用‘我’或‘在下’等第一人称来叙事,则在理论上便已将‘神的观点’排除在外。此时全篇文字均视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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