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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手,但佐村立刻又从正前方扑过去揪住他。于是纯一口中大骂“你娘咧”、“去死啦”,同时以头部、右肩、右臂猛撞对方。佐村猝不及防,被撞得踉跄后退,不料被后方的小椅子绊倒,后脑直接触地,因冲力甚大,造成头盖骨骨折以及“脑剉伤”。十一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但佐村已气绝身亡,回天乏术了。

    纯一自动留在现场,直到警方赶来。目击证人说:当时纯一呆若木鸡,一副茫然不知所措的样子。

    警方随即以现行犯将他逮捕,罪名为“涉嫌伤害致死”。

    南乡看到这里,叹了一口气,将香菸捺熄。他暗暗责怪自己太不小心,刚才怎会边看边苦笑呢?

    这显然是一件典型的伤害致死案,只有运气奇差的倒楣鬼才会被卷入这类事件中。

    从“公诉事实”来看,判处徒刑两年可说是量刑过重,因为有很多这类案例都是获判缓刑,不必进牢入狱。

    也许是此案的法官认为纯一有不良纪录,才如此判决的吧?纯一念高中时离家出走及逃学的行为,可能会给人非常不好的印象。

    检察官八成也是看准了这一点,所以才在“开头陈述”中详细说明了纯一离家出走的经过,以之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不过,法官这样判其实也不能说不公正。通常伤害致死案中的争议点都是在于“是否为正当防卫”,或者“被告是否具有杀意”。若是正当防卫,或者并无杀意,则会获判无罪;反之,则会判重刑,若已致人于死,甚至还可能被判死刑。

    纯一的随身背包中有一把狩猎刀,这把刀在审判时成了最大的争议点。原有那是相当不利的证据,幸好让另两项事实抵消了:第一,纯一因帮忙家业,平时就必须使用刀子来做较精细的工作。第二,那是刚买来的,还用商店的包装纸包着,原封未动。

    因此,不仅律师所提“若有杀意,大可用刀”的意见受到采纳,连“违反枪炮刀械管制条例”的追诉也免除了。

    检方勉强反击,把死者之父佐村光男请出来作证,并且说:“根据餐厅所开帐单,受害人只喝了两杯烧酒,不可能因酒醉而闹事。”另外,解剖时所测定的血中酒精浓度也证明死者并未喝醉。但这些论证均不足以影响判决结果。

    本案经三次审理后结审,被告获判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的羁押期间也算在里面。

    南乡看完后抬起头来,开始回忆纯一服刑期间的表现。纯一的服刑时间为一年又八个月,编号是二二九号。

    纯一给南乡的印象是:个性淳朴木讷,忠厚老实,不擅长算计别人;非但有一张娃娃脸,连举止动作也像个稚气未脱的孩童;经常发呆,彷佛有什么想不开的事。可能就是因为有这种赤子之心,所以十七岁时才会因太爱女友而离家出走吧?

    南乡看完全部档案后,这种印象更加强烈了。

    他想起了半年前那次“刑务官会议”。当时纯一拒绝会见狱方的“教诲师”,理由是“我不信宗教,我只相信自己的头脑”。负责管教纯一的那位“矫正官”曾在会议上反映,说这二二九号受刑人言行傲慢,目中无人,因此提议要“重惩此公然抗命之囚犯”。此案因南乡反对而遭否决,但从此以后,南乡就对纯一另眼相看,特别注意。

    后来南乡又从纯一的档案中得知一事,那真是奇妙的偶然巧合。

    南乡心中念念不忘的那件抢劫杀人案发生的地点,就是纯一当年离家出走时逗留之处,发生的时间也恰在那个时候。

    最后一次的确认工作已经做完,人选已告确定。

    南乡捺熄香菸,拨电话到东京都内的一家律师事务所。

    “我这边已经准备妥当了。”他低声说:“三、两天之内必能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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