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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曾国藩和郑敦谨在上奏的同时,把供招抄录分送军机处、刑部存案。郑、曾这一手很厉害,首先存案,造成既定事实。意思很明白,这就是最后定谳,已经入档了,再审也不过如此,绝不能翻案。郑、曾还在会衔复奏时,特别附了一个夹片,陈明“实无主使别情。”但又说“该犯供词,尚属可信。”前边意思是没有其他情况了,后面又说此供词只是可信,并不一定就是事实。这一模棱两可前后矛盾的措词竟被慈禧通过了。其实他们上夹片的意思就是请慈禧、慈安、同治帝及军机处多多担待,不要再生枝节。由于郑敦谨之前上的密折,以及慈禧通过其他渠道对案情的了解,慈禧明白此案只能是一个糊涂案,深究无益,反而会给朝廷带来麻烦,因此她也不得不最终接受这一事实。当年三月二十六日,谕旨下达,以“漏网发逆,复通海盗,挟嫌泄愤,刺杀总督大员”定谳,肯定了郑、曾的奏结。直到朝廷批复下达,会审官孙衣言、袁保庆仍抗旨拒不画押。但此时这个案子已经彻底将他们排斥在外了。

    说到慈禧定案,其中还有一个插曲。本来同治帝是依了两宫皇太后的意思,对刑部的申报作了批示。但皇后阿鲁特氏听说了此案,因为这个案子甚奇,十分关心。看了刑部的申报和郑、曾二人的折子以及张问祥的供词后,觉的疑点重重,对同治分析道:“表面上此案为张文祥新仇旧恨积聚成仇。但细细分析,任何一点都不能成立。首先,张文祥因为一品大员不帮他找回老婆就起谋害之心,这实在是无法理解;马新贻查禁押当,是地方政策,并非针对其一人,利益受损的也不止张文祥一人,他不过一介草民,失去财产并不多,况大丈夫何处不可安身,难道真是被逼的走投无路了,要与马新贻同归于尽?此理也讲不通;折子上说张文祥开押店,勉强过活,那就说明他虽受程速台资助,但所受有限,这也不值得他去冒这么大的风险,为程速台卖命。张文祥仇恨三年不改其志,必欲杀马新贻而后快。即使将这三条理由都加起来,也无法让一个常人积聚起如此大的仇恨。我看马新贻因小节而背义,遭至杀身之祸的事,倒可能是真的。如今国家内忧未平,外患日甚,朝中官员都应当至力于治理国事,为国出力,岂能象马新贻那样腐败贪欢。我看要严肃官纪,依事实断案。张文祥杀马新贻,本应算杀害‘不拒捕奸夫’,依‘擅杀律’,判个缓期执行的绞刑即可。”

    同治帝也觉得慈禧太后建议不当,而皇后阿鲁特氏的说法更有道理。他接受了皇后的见解,依着她的话批下奏章。慈禧太后知道后,气得大骂同治帝是昏君,不听她的话却听信皇后的一派胡言。逼同治重新改过批文。从此,西太后也更加嫉恨阿鲁特皇后,为以后逼死同治皇后埋下伏笔。

    同治十年(1871年)四月初四,曾国藩奉旨监刑,将张文祥凌迟处死,并摘心致祭。据说用的是“鱼鳞剐”,一片片细割。张文祥的儿子也一并被杀。张文祥早就料到有这么一天,对此毫不在意。但让他吃惊的是,事实并没有象曾国藩答应他的那样,让他在清史上留下一个侠义的名声。“因妻为人诱逃,呈控未准审理,心怀忿恨,又勾结海盗乃乘闲刺杀总督大员。着将该犯比照谋反叛逆凌迟处死,并摘心致祭。”不知张文祥临死前听到这样的判词会怎样想?曾国藩是否成为他平生最恨之人呢?

    朝廷对马新贻的恤典甚厚:入贤良祠,以总督阵亡例议恤,赠马新贻太子太保,予谥号“端愍”,意思是为官清正,死得可惜。又赐其后代子子孙孙可世袭“骑都尉兼云骑尉”的职位。这些恩赐总算仁至义尽。在历史上,马新贻还算是有一点儿政绩的,在任上废除了一些无名之费,扰民陋规,惩治湘军游勇,打击海盗,兴修水利等。他死后,在他任职过的江宁、安庆、杭州、海塘,都有百姓为他建立专祠。

    袁保庆吃了个哑马亏,虽心怀不满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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