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假如莎兰德是个普通公民,她很可能一离开毕尔曼的办公室便立刻上警局指控他强暴。她脖子上的淤青,还有身体和衣服上所残留的精液经过DNA鉴定,都能定他的罪。即使律师宣称是她想要的或她引诱的或强暴犯惯用的其他借口,他也会因为违反太多监护规定,而立刻被剥夺对她的监护权。检举的结果,莎兰德可能会被指派一名精通性侵罪的律师,接下来便可能谈论到真正的核心问题——也就是她为什么会被判定为法定失能。
自一九八九年起,“法定失能”一词便不再适用于成人。
社会福利保护机制可分为两个层级:一是受托,一是监护。
当有人因各种理由无法照理日常生活、付账单,或妥善照顾自己的健康时,受托人便会主动出面协助。指定的受托人通常是亲戚或好友。如果当事人没有亲近的人,便由社会福利机关指派。受托可以说是比较和缓的监护形式,受托的当事人——亦即被判定失能者——仍可管理自己的资产,也可与受托人协商作出决定。
监护则是进行较为严格的控制,当事人无权管理自己的金钱,在许多事情上也无权作决定。书面文字明确写道:监护人得以接管当事人的所有法定权力。
在瑞典,大约有四千人受到监护,而最常见的理由是罹患精神病,或精神病加上严重酗酒或吸毒。还有一小群人是因为患了痴呆症。许多受监护的人都十分年轻——顶多三十五岁。莎兰德便是其中之一。
剥夺一个人对自己生活的控制权——亦即对银行户头的控制权——是民主政治对人权,尤其是年轻人的人权最大的侵害之一。因此监护权的问题有可能成为敏感的政治议题,因而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并由监护局控管。这个局隶属郡政府,并受国会监察专员监督。
大多时候,监护局都是在困难的情况下执行任务。但由于该局处理的议题敏感,因此上媒体的申诉或丑闻事件少之又少。
偶尔有一些报告指控受托人或监护入侵吞基金,或卖掉当事人的共管式公寓中饱私囊。这些案例之所以不多,可能有两个原因:或许该局将工作做得很令人满意,也或许当事人没有机会申诉,也没有可靠的渠道让媒体或当局听到他们的声音。
监护局理应每年进行核查,看看有无任何足以撤销监护权的理由。由于莎兰德始终不肯接受精神疾病检查——她甚至不肯礼貌地向老师道早安——有关当局自然从未找到改变决定的理由。于是她只能一直维持现状,年复一年地受监护权约束。
然而,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权的行使“须视个案而定”。潘格兰将此解读为莎兰德可以照顾自己的金钱和生活。他小心翼翼地按照有关单位的要求,每个月交报告,每年还会总评一次。在其他方面,他对待莎兰德与一般正常人无异,也不会干涉她生活方式与交友的选择。他认为不管是他或社会都无权决定这个年轻女孩应不应该穿鼻环,或应不应该在脖子上刺青。他面对地方法院态度仍是如此固执,正是他们能处得来的原因之一。
只要潘格兰还担任她的监护人,莎兰德从来不太注意自己的法律地位。
莎兰德和一般正常人不同。她对法律的认识很粗浅——这门学科她始终没机会深入研究,对警察的信任更几乎等于零。对她而言,警察是多年来不断地逮捕她、羞辱她的敌对势力。她最后一次和警察打交道是在前一年五月,从约特路正要回米尔顿安保公司的路上。冷不防地,她眼前出现一个戴着防护面罩的防暴警察。她虽然没有任何挑衅行为,对方还是拿警棍打她的肩膀。她第一个自然反应就是用手上的可乐瓶,展开猛烈反击,警察则趁着还没被她打伤前转身跑了。后来她才知道“还我街道”团体正在那条路稍远处示威游行。
她想都没想过要进警局向那些戴面罩的禽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