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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1)
独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证人段兴玉关于被告人的弟弟十一月十六日夜间,因在停车场值班而未在家中过夜的证词,只能证明被告当晚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并不能得出他一定作案的结论,这是显然的;第三,刚才在法庭上展示的特务用具,虽然是在被告人家中搜出,但并不能绝对排除他人陷害的可能性,因此严格地说,也没有独立的证明力。”

    她收住话头,身上的紧张感不但早就荡然无存,甚至于还显出了一些轻松潇洒的风度来。她把目光在哑然无声的大厅里环视一下,继续说下去:

    “那么,能够维系公诉人指控的,能够把这些不肯定或者不自立的证据联结成一条完整锁链的那个主要的、核心的证据是什么呢?就是证人施季虹刚才当庭所做的证言。证人施季虹在十一月十六日夜间十一点半钟左右,亲眼目见被告犯下起诉书中所指控之罪。我承认,这一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并无矛盾和逻辑上的其他混乱,我所要提出的问题是,假如这个核心证据不过是一纸谎言的话,那么仅仅依靠其他那些先天不足的证据,难道还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吗?结论显然是否定的。好,下面就让我来证实我的假设。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证人施季虹在证词中几次谈到,在她家与江一明家之间没有路灯,两家的屋里都没有开灯;公安局的侦查实验记录也说明了当时的犯罪现场没有任何人工光照,施季虹仅仅是在月光下发现被告从江一明家的窗子里跳出来的,并且同样是在月光下认出被告的面孔和他身上衣服的银灰色的视觉效果;气象台的证明材料又进一步说明,发案当天除黄昏一场阵雨之外,天属大晴,所有这些证据似乎都丝丝入扣地自成逻辑。但是很遗憾,他们忽略了一条人所共知的常识——天晴未必有月,另外一条天文学方面的常识大概就更不尽了然了,那就是,在阴历的二十七、二十八两天,月亮是随在太阳后面一起西落的,夜间绝见不到它的倩影,十一月十六日恰恰就是阴历九月二十七,整夜没有月亮,我这里有一份南州市天文馆出具的材料,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同时我也做了一次实验,晚上在没有月光的情况下,即便是晴天,在证人施季虹家与受害人江一明家的间隔地方也是漆黑如墨,看东西只有隐隐一个轮廓。毫无疑问,证人施季虹在她当庭所做的证言中,所谓银灰色的登山服;一闪一闪的眼镜;被月光照得很白的脸,等等,统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杜撰。被告人正是在被这样虚假地告发之后,他的住宅才被公安机关进行搜查的,在这种情况下搜出的物证,在证明被告有罪方面究竟有多少法律上的价值,我想是毋庸多言的。

    “根据上述事实,我认为,起诉书中对被告的指控无法成立,被告人卢援朝不应负刑事责任。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就要结束对本案的辩护,我最后所要强调的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法律的一贯精神,也是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之一,我希望法庭对本案的判决能够体现这一点。”

    施肖萌敏捷干净地收住话尾,向审判席和旁听席微微欠身,各行了一个注目礼,然后坐下。

    这一刹那,大厅里依旧肃然无声,但是顷刻之间,议论声、感叹声、争辩声,轰轰轰!像由远而近的汹涌海潮席卷而来,整个会场被震撼了!

    审判长的铃声连续不断地响着,压制不住一片喧嚣。

    在沸腾的人声中,周志明一声不响地呆坐在椅子上,他感觉出自己紧攥的拳心里,已经捏满了汗水。从心底到舌尖都泛着苦味,悲剧!对于一个侦查人员来说,辛辛苦苦地铸成错案是最大的悲剧!周围的喧吵像是收音机里放大了倍量的噪音,冲得他的太阳穴一跳一跳地难受。卢援朝既是冤枉的,那么跳窗子作案的人是谁呢?

    那个人是谁?是谁?是谁?是谁!?

    他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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