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八一落千丈考
于法无损
照quot;王杂俎quot;的说法,乌龟是quot;污闺之讹quot;,是从奸污了大闺女变出来的;王八是quot;忘八quot;之变,quot;以其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八者俱忘也quot;。这些说法,都是站不住的。乌龟王八的流变,这样解释,显然跟事实与情理都扣不上,自是附会无疑。
对中国人说来,对当了王八的恐惧、厌恶与不甘,可算别具一格。这种恐惧、厌恶、不甘,流传下来,已经到了离奇的程度(在这一方面,好像只有意大利人有几分神似)。在法律上,自己太太与人通奸,quot;奸夫淫妇quot;犯的只是告诉乃论的相奸罪,但却有人在恐惧、厌恶与不甘之余,却提出妨害名誉之诉,因为他认为他当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着乱判的。试看一则台湾最高法院法官的驳回理由,就可领教了: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一九六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号
上诉人郑祖瑾住高雄市左营成功路二号
被上诉人毛维理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号
上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审判决,提起上拆。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原判决关于命上诉人赔偿及负担诉讼费用部分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赔偿损害,系以上诉人诱奸其妻毛陈春子,经法院判处罪刑有案,并在《海讯日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均受重大之损害,依民法第一九五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为诉之原因事实(见卷附刑事附带民诉状)。卷查刑事确定判决,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条后段相奸罪,判处上诉人罪刑,并未载有上诉人以何种方法,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情事。按名誉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而夫妻之人格各别,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又依原判决记载,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日,《海讯日报》所刊上诉人与毛陈春子通奸之新闻,系由与上诉人同屋居住之闻波告知新闻记者汪宗藩者,并非上诉人发布该项消息,是上诉人亦无在(海讯日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受损情事。原判徒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妻相好及污闻披诸报端之事,即令上诉人赔偿新台币四千元,尚有未合,本件上诉,应认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相信:使人当王八,尚不算侵害quot;名誉权quot;,因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夫妻之人格,各归各的,quot;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quot;。这一判例,显示了法律比社会观念进步的一个面,倒是颇为有趣的。
综合上面的种种讨论,我们清楚地看到王八每况愈下的种种方面,最后在法律上,甚至当了王八,也不过乃尔,这对卫道之士说来,真要大发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上要保护王八,并且保护得连王八都要挨揍,唐朝法律虽然对quot;奸夫淫妇quot;判两年(赎铜四十斤),比起今天的quot;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quot;并不算重,但是它不但quot;不在自首之例quot;,并且不是告诉乃论罪,而是邻居都可以告发的罪。元朝法律规定不告发是quot;纵奸quot;,连邻居都要挨罚的。至于甘愿做王八的,更不得了的。元朝明定甘愿做王八的,本夫与quot;奸夫淫妇quot;各杖八十六下,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可见当王八都要挨狠揍。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至少不要再挨狠揍,这种进步,都是王八一落千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