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谛冈的《禁书索引》
家出版家受处分,他
们的全部出版物,一本不剩的全被禁止;此外,凡是曾经出版过一册异端著
作的出版家,今后他出版的任何出版物也要同样加以禁止。时人沙尔比说得
好:“一本剩下来可读的书都没有了!”
克莱孟八世在一五九六年所公布的最详尽的《禁书索引》,除了书目之
外,并附带公布了一些禁书条例。这些条例,和今日许多号称民主自由国家
的检阅书报条例比较起来并不减色。这也可以说,今日的许多检阅老爷们,
他们的见解并不比中世纪黑暗时代的“宗教裁判”法官们更为开明。
这些条例,完全是对付马丁路、支温格刊、卡尔芬等宗教改革派和新教
徒的著作的。查理五世早就在一五三九年明令规定,在他的辖境内,凡是私
藏或阅读路德著作的都要处死刑。现在在这目录上更重申这样的禁令,严厉
警告各宗教组织以及学院和私人,凡是私藏或阅读这类书籍的,无论是教士
或一般人,不论地位如何,都有被“宗教裁判 ”指控为异端者的可能。书籍
商、出版家,一般运售货物的商人和关税税吏,都特别受到警告,若是他们
包庇或私运这类书籍,都要同样受严厉处分。
条例的第一项,规定凡是业已被指定为新教异端的著作,如路德、支温
格利等人的,无论是原文或译文,都绝对毫无保留的一律加以禁止。第二项
规定,除了公布为合法的圣经经文以外,其他个人自行翻译的,无论一章一
句,必须获得主教的许可,始可供学术研究之用,但无论何时都不许将这种
译文当作是正式经文。
关于异教徒所编纂的字典辞书之类,也要经过检阅官的删节修改之后,
始可以不受禁止;讨论天主教与新教的文字,也适用这条禁例。再其次,凡
是内容淫秽猥亵的著作,也一律要严厉的禁止,但对于某一些古典名著,因
在文章上的价值,可以宽容,但必须不能给青年读阅;其他关于方士炼金术、
魔术、巫术、预言、通神术等等著作,都在禁止之列。但关于农业,航海,
医药等书,如对于人类有实用者,可在例外。
以上是属于绝对禁止范围之内的,至于其他一般的著作,如内容有涉及
异端或迷信倾向者,都要经过“宗教裁判” 所指定的天主教神学专家的审查。
审查范围包括正文,序跋以至注释引证在内。凡是在罗马印刷的书籍,必须
事先送呈教皇的代表审查,在外省的则由各教区的主教,会同“宗教裁判”
法官负责。各书在付印之前必须审查,未经审查许可而印刷的便是非法著作。
“宗教裁判”执行者随时巡查各印刷所和书店,以便进行搜查销毁这类不法
书籍。国外入境的书商、遗产项内有书籍的承继人,以及私人藏书家、编辑
人、一般书商 ,都同样受这项法例管理,必须随时具备书目以及被允许发卖、
运输、收藏、保管这些书籍的文件。
关于书籍内容的删除和修改,是由主教和“宗教裁判”法官们主持。他
们委派三位检阅官,审查各书内容,决定必须的修改或删除。根据检阅官的
报告,经过主教和“宗教裁判 ”法官们认为处理满意之后,然后始颁发出版
许可证。法例上规定,检阅官应注意的不仅是正文,凡是注释、眉批、提要、
序文、献辞,以及索引,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