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疯人
从总医院创立,德国和英国的第一批教养院开设,直至18世纪末,这个理性的时代实行着禁闭政策。被禁闭的人包括道德败坏者、挥霍家产的父辈、放荡的不肖子孙、亵渎神明的人、quot;想放纵自己quot;的人和自由思想者。而通过这些相似的形象,这些奇特的同谋犯,这个时代勾画出自己对非理性的体验的轮廓。
但是,我们在每一个城市中还发现了一大批疯人居民。在巴黎,被拘捕送交总医院的人中有十分之一是“疯子”、“痴呆者”、“精神错乱”者、“神志恍惚”者、“完全疯癫”者。对他们和对其他人没有任何区分。从登记簿看,人们以同样的情感来收容他们,以同样的态度来隔离他们。那些因“道德败坏”或因“虐待妻子”和几次自杀未遂而被送入该院的人,究竟是病人,还是罪犯,还是疯子,这个问题我们留给医学考古学去研究。
然而,不应忘记的是,这些“疯子”在禁闭世界中占据着一个特殊位置。他们的地位不仅仅是囚徒。在一般的对待非理性的情感中,对待疯癫似乎有一种特殊的调子。这种情调被用于所谓的疯子、精神错乱者、神志不清者、痴呆者和不能自制者《这些称呼没有严格的语义差异》身上。
这种特殊情感描绘出这个非理性世界中的疯癫的特征。它首先涉及到丑闻。在最一般的情况下,禁闭是出于避免丑闻的愿望,至少可以以此为理由。由此也表明了罪恶意识的某种重要变化。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允许各种无理智自由地展示于光天化日之下。公众的义愤能使罪恶具有做戒和赎罪的力量。在15世纪,雷斯被指控为quot;异端、叛教者、巫师、鸡好者、召唤魔鬼者、占卜者、谋杀无事者、偶像崇拜者、离经叛道者quot;。他本人在法庭外的忏悔中承认自己犯下quot;足以造成血流成河quot;的罪行。他在法庭上用拉丁文重复了自己的供词,然后主动要求:quot;该自白书应用世俗语言公之于众,因为大多数人不懂拉丁文。让公众知道他因上述过失而羞愧,以使他更容易获得宽恕、获得上帝的慈悲。quot;在公开审判时,他被要求当众做出同样的自白:quot;法庭庭长要求他详细陈述案情,他因此受到的羞辱将能减轻以后受到的惩罚。quot;直至17世纪,即使是最粗暴最残忍的罪恶,也不会不公之于众便加以处置和惩罚。光明正大的忏悔和惩罚完全可以抵消产生罪恶的黑暗。在做出消灭罪恶的结论之前,必须使罪恶受到公开的供认和展示。这样才能完成罪恶的全部历程。
相反,禁闭显示了某种将非人的罪恶完全视为耻辱的良心。罪恶在某些方面具有传染力,具有制造丑闻的力量,公之于众反而使其无限繁衍。只有遗忘才能制止它们。譬如,在一个投毒案件中,庞查尔特兰不是命令进行一次公开的审讯,而是指示由一个收容所秘密处理:“由于该案涉及巴黎的许多人,国王认为不应该将如此之多的人送交审判,其中许多人并不知道自己在犯罪,另外有些人只是因为好玩才这样做。陛下如此决定是因为他相信有些罪行应完全被人遗忘。”除了防止带坏世风外,为了家族或宗教的名誉也足以将一个人送进禁闭所。譬如,有一名教士被送进圣拉扎尔:“人们如此热衷于维护宗教和僧侣的名誉,因此不把这样的教士藏匿起来是不行的。”印甚至到18世纪晚期,马尔塞布还认为,禁闭是家庭设法避免耻辱的一种权利。quot;人们所说的卑鄙行为属于公共秩序所不能容忍的那些行为之列。......看来,为了一个家庭的名誉,因其恶习而使亲属蒙受耻辱的人应该从社会中消失。quot;相反,当造成丑闻的危险消失、家族或教会的名誉不会受到玷污时,就可以将人释放。修道院长巴尔日德受到长期禁闭。他百般恳求,也不能获释。但到了年老体衰时,便不会有丑闻了。阿尔让松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