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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知了这种歧变,我们先得把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所养成的对于动物的观感搁置一边。大多数的性的歧变,可以说大部分是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的直接产物,即或不然,也至少是性冲动对这种生活随便适应的一些表示。但兽交则不然,不过有一种兽交是例外,详见下文。它是乡僻地方农民中的一种性的变态行为,而这种农民又是一些智能低下、感觉迟钝和易于满足的分子。在比较原始与质朴的人口中也有。田野粗鲁的人,既没有妇女垂青,自己又没有能力去追求她们,便很自然会养成这种恶解。在有的比较朴野无文的社会里,由于司空见惯,根本不把它看作淫恶的癖习。即象在瑞典,一直要到十二世纪的未年,非宗教性的地方法律才把它算作一种罪名,而这罪名也并不大,犯过的人只需对动物的物主负责,出一些赔偿费便可了事。在更单纯的民族里,例如加拿大西部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色里希人(Salish,即印第安人的一种),认为动物在生命的地位上并不低于人类,它的价值并不贱于人类,所以即使有兽交的事实发生,犯过的人并不因此受人鄙薄,并且根本也不算是一种犯过的行为。
此种所谓榛丕性的兽交之所以异常普遍,综合看来,是有三种因缘的。
①原始与朴质无文的社会对于生命的概念和文明社会的不同,它并不承认人类与其他动物,尤其是高等一些动物之间,有什么很大的界限。
②农民与此种动物之间,关系必然比较密切,感情必然比较浓厚,有时再加上接触不到妇女,家庭生活的不易建立,这种关系和感情自不免更加发展。
③有许多民族的传说和迷信无形中也有推动的力量,例如,妄言和动物交配可以治疗性病等等。
就在如今日文明国家的乡间,兽交还是一件不能说是很不普通的现象。这是很难怪的。一个未受教育的农民,感觉既欠灵敏,辨别力自然薄弱,其对于异性的要求,又只限于极粗浅的程度而止,他对于一个人和一头牲口在性方面的区别,事实上怕不会十分措意。一个德国的农民在法官面前替自己解释说:“我的太太好久不在家了,没有办法,我就找家里的雌猪去了。”这样一个解释,出诸不懂法律、不识宗教教条的农民之口,可以说是很自然的,事实这解释也已经很够,无需再有什么别的辩护。从这个立场看,兽交便与手淫以及其他临时满足性欲的方式没有多大区别,都是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权宜之法。我们正不必严格相绳,引为是性冲动的一大歧变。禁欲已久的前方军兵也往往有兽交的行为,古代、中古时代以及最近欧洲大战的军伍里,就都有过这种情形,而传说中所提到的动物大都是雌山羊。
不过农民中兽交现象的所以比较多,除了感觉迟钝与接触不到妇人这两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他们与动物的关系特别密切。站在农民的立场而说,他和他的牲口或家畜的日常关系,不但不比他和街坊邻舍以及一般人类的为疏远,并且更为接近,农民和牲口合住一屋,是乡间最普通的一种情形。
见于文献的,古今曾经做过兽交对象的动物见于文献的,种类很多,而利用这种动物的自然男女都有。家畜的用处自然是特别大,可以说每一种家畜都当过这用途。利用得最多的是雌猪。提到雌马、雌牛、雌驴子的例子也不少。用犬、猫、兔子的例子也偶尔遇到。雌鸡、雌鸭子、雌鹅,也不算不普通。在中国,据说鹅用得特别多。古罗马的贵族妇女据说特别喜欢用蛇。甚至于熊和鳄鱼都有人记载过。当地兽交现象的普遍程度,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的存在,即憎恶的心理之中又搀和上一些神秘与亵读神明的恐怖心理。法律的态度既有不同,处罚的宽严程度也大有不齐,最轻的罚锾而止,最重的是人和兽一并受严厉的极刑。在中古时代及中古时代以后的欧洲,兽交的案子也是相当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