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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点我们从教士或神父布道时常用的题目里完全可以看出来,一直到十五十六两世纪还是如此。关于此层,我们还有一些更有意义的旁证,就是当时教会的法律也认为在这方面有规定各种处分的必要,主教、神父和会吏犯兽交罪名的都得经过相当时期的忏悔,大抵职位越高,那时期就越长。

    对于兽交的处分,有的民族里是极严酷的,这无疑是因为这种民族把兽交、兽奸或鸡奸看作一种滔天的罪孽。而从宗教的立场看,更是罪孽中最最可怕的一种。至于它给社会及个人的实际的损害,还是另一回事。犹太人是最怕兽交的,故主张凡是犯者和被侵犯的动物都要受处以死刑。在中古时代的欧洲,特别是法国,这种严刑峻罚也流行过一时。犯者和母猪或母牛或母驴,一并被判处酷刑的例子记载上都见过。在法国的图卢兹(toulouse),一个女人因和犬交而被烧死。

    即降至十七世纪,有一位很有造诣的法学家还认为这种判决是合理的。即在今天,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还没有完全革新,还没有充分参考到前文所已讨论的事实,即凡有这种反常行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病态,便是智力缺乏到一定程度,往往与低能的人没有很大区别。还有一点我们得参考,就是有少数例子,或对动物身上有残忍的伤害,或和下文所要讨论的施虐恋的现象有联带关系。除此之外,兽交在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直接反社会的行动,德国性心理学者沃瑞尔说得很对,只要没有残忍的成分在内,兽交“是性冲动的最没有妨害的一个病态的歧变”。

    ●  第六节  窃恋从十八世纪起,西方有一个名词,叫“窃狂”(“kleptomania”), 当初算是“偏执狂”(monomania)的一种。但这名词始终没被医学界的公认, 至于法学界,且还加以否认。有人间或用到这名词时,指的不过是一个窃的冲动。犯窃狂的人,一阵心血来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行窃起来,其间不但没有自觉的动机,并且一经自觉,当事人(通常总是一个女人)还不免竭力挣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认为它是和静躁交迭性的癫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

    最近精神病学的趋势是想根本不再使这名词。不过名词虽有问题,它所指的现象却是很实在的。当一个有偷窃病态冲动的人被押上法庭而法官听取辩护的时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说:“这人如果有病,那病就得归我治疗。”不过俏皮的话容易说,他却并不了解问题的真相。这种冲动实在是界限相当分明的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一个笼统的偏执的倾向而已;它是有来历的,并且这来历是可明白地追寻的。从我们的立场来看,它是性心理学范围内的一个现象。在性心理学里,有人把它称做“性爱的窃狂”(erotic  kleptomania), 但比较简单而适当的名称也许是“窃恋”(kleptolagnia)。这名词是1917年前后美国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学家基尔南所创立的。把偷窃的行为和性情绪联起来看,该名词可以说是再恰当没有,它和下文第八节所要讨论的虐恋或痛楚恋的名词是一贯的,系指性与偷窃行为的联系,而虐恋则指性与施虐或受虐行为的联系。当时笔者很快就采用了这个名词,以后也一贯认为它是指称该种状态的最恰当的一个名词。另一种比较难得遇见的状态,以前叫做“性爱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 ,同样也不妨改称为“火焰恋”,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关于窃恋例子的记载,似乎出于法国里昂的拉卡萨涅(Lacassagne)的手笔,年代是1896年。

    窃恋和虐恋不但在名词上相仿,而且在性质上也有连带关系。窃恋可以说是建筑在更广泛的虐恋的基础上的。虐恋中性情绪的联系物是痛楚。窃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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