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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例子部能用昼梦的方法来虚拟一些求爱的情境,这种求爱当然是反常的,不过其为求爱则一。但伊斯特也说,他们中也有不少的一部分人,其所用的求爱办法不免教人联想到院子里的家畜所用的方法和部分动物所用的“卖弄”与“做把势”一类的惯技。
由此,我们可以说,裸恋者的所以不恤人言而敢作公开的色相的呈露,是一种类似远祖遗传的或假远祖遗传的表示。我们不能说它是一个真正的远祖遗传的品性在文明生活里突然由潜藏而显露,不过,文明生活所造就的种种较高与较细的情绪,既因上文所已说过的各种原因,而至于沉抑不宣,陷于瘫痪不动,一个有裸恋倾向的人,在心理的水平上,就不免沦落下去,而与原始的人为伍,而既有这种心理的水平做基础,种种属于原始人的行为冲动也就可以孳生发育了。因此,如果一个人的遗传的神经病态不太深刻,只要有良好的环境,他的裸恋倾向往往可以无形消失,而正常的行为可以完全恢复。
由此可知裸恋者的行为也无非是把原始时代原有的一种性的表现更推进一步罢了;在其他的性歧变里,也大都有这种情形,这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裸恋也正不是一个例外,所以如果此种行为能不走极端,能接受裁制,偶有流露,亦能有其时地与人事上的限制,则我们还不妨把它看作一种正常的表现,不必事后干涉。要知一个裸恋的人实际上往往只是一个太不修边幅的影恋的人罢了,影恋的人,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原是与人无伴、与世无争的。不过我们也承认,在今日的社会状态下,裸恋的举动,无论它的根底如何深远,来历如何自然,是不能事过宽容的。至少在看他暴露而在精神上受他打击的女子,如果天真烂漫一些,难免不发生神经的与歇斯底里症一类的病态。到此,就不能说与人无忤了。与人有许的行为,社会法律出面干涉,自然是极应当的。
不过法律对裸恋的人又应如何处置呢?伊斯特说过,今天的法庭有很大一部分总教附属的医事机关对他先有一度心理状态的调查与报告。这种调查与报告当然是一个进步,但我们对于性歧变的观点虽越来越开明,问题的困难却越来越增加。对于裸恋的例子,处罚大轻则等于无用;处罚大重,则失诸不平。并且一样的无效。除非当事人比较有身家,我们又不能把他送进精神病的机关,让专家精心治疗。我不妨在此引一段一位做法官的朋友寄给我的信,他是一个以干练著称的人,所说的话应当极有分量;他说:“昨天在地方法庭(一年开庭四次)上我审到一件案子。当事人是一个工人,罪名是秽亵的光露,屡戒不悛。当时的判决是六个月苦工的徒刑。不过这样一个判决似乎有两重困难。第一,据笔者所知,这样一个人没有什么拘禁的地方可送,也没有地方可以给他一个治疗的机会。第二,即使送到寻常的监狱里去,监狱的医官一定要说,这人在心理上是不够正常的,因此,对他自己的行为不能负责,他做医官的也不便签字证明,我们暂时虽让他在监狱里住下,我们的权力实在达不到他。试想,他现在是一个38岁的年富力强的人,看他那样子是很可以活到68岁的,在短短的6个月以后, 他还不是在外间自由流浪而依然可以继续他的犯罪行为么?这人入过伍,成绩很好。其他法官对这件案于同样地表示关心,笔者看见法官们的意向大都反对把这样一个人送进牢狱,我自然很高兴。但不监禁就得当场开释。幸而我们已经过了笞刑的法律时代,如在两三年前,根据刑法的条文,这人还是免不了一顿鞭子。”
另一个法官,他同时也是一个医生与精神治疗的专家,在给笔者的信上说:“我在法庭上见过很多这种犯案的例子。他们的情形实在是十分悲惨的。有几个我设法当场开释了,但有的只好‘依法’惩处。无疑的,大多数例子是需要精神治疗的,他们实际上是精神病的例子,而不是犯案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