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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到一个杀人的程度,施虐恋的本心也决不在杀伤而在见血。因为血的刺激而获取更高度的情绪的兴奋, 而血的刺激力特别大, 也几乎是古今所普遍公认的; 勒普曼( Lep pmann)有过一个很精细的观察,他说,在施虐恋的刑事案子里,比较普通的创伤,总发现流大量血液,例如颈部或腹部。

    同样,受虐恋的本心也不在挨痛或受罪。按克拉夫特- 埃平和冒尔等作家的看法,程度轻些的被动的虐恋,原不过是正常性态一个比较高度的发展,而可以另外叫做“胜的屈服”(sexua lsubjec tion,德文叫)所以,严重的痛楚,无论在身体方面或精神方面是不一定有的。在这种人所默然忍受的无非是对方一些强力压制和任情播弄罢了。在性的屈服与受虐恋之间是没有清楚的界线的。受虐恋者与性的屈服者一样,在接受对方种种作践的时候,同样感觉到愉快。而在受虐恋者,甚至是极度的愉快。所不同的是在性的屈服者,正常的性交的冲动始终存在,而在受虐恋者则受罪与挨痛的经验会变做性交的代用品。充其极可以根本无需性交。被虐恋者所身受的作践,是种类极多的,其中性质也不一样。有的是很实在的,有的是模拟的,例如:全身被捆绑、手脚加镣铐、体躯遭践踏、因脖子被勒或被缢而至于局部的窒息、种种常人和对方所视为极不屑的贱役、极下流的臭骂等等。在受虐恋者看来,这些都可以成为性交的代用品,其价值与性交完全相等,而虐待的看法,以至于痛苦的看法,是谈不至“的。我们明白这一层,就可以知道,若干心理学家(甚至于弗洛伊德)在这方面所殚心竭虑创制的许多理论是完全用不着的。

    被虐的种种表现,因本身性质所限,是显然没有很大的社会意义,而对社会生活不会发生很大的危害。由于其危险性小,因而受虐恋的历史虽极悠久。虽在文化史里随时可以发现,而把它当作一种确切的性变态,却是很晚近的事。克拉夫特埃平在他的《性的精神病态学》里,最初把它的特点如实地叙述出来,从那时起,它的歧变的地位才算完全确定。施虐恋便不然了。在生物学与心理学上,它和受虐恋虽有极密切的联系,在社会学和法医学上,它的意义却很不一样。施虐恋的各种程度亦大有不齐,其中最轻微的,即如前文所提的“情咬”之类,当然是无关宏旨,但程度最严重的某些方式往往可以造成极危险的反社会惨剧。轻者可以伤人, 重者可以杀人, 例如前文已经提到过的“剖腹者杰克”( Jack the  Ripper)便是最骇人听闻的一件淫杀刑事案了。这一类造成刑事案的施虐恋的例子并不算太少,虽不全到杀人的地步,但伤人则时有所闻(对这一类的例子,拉卡萨涅有过一番特别的研究)。还有一类例子则牵涉到学校老师、家庭妇女和其他对儿童婢女可以作威作福的人,这些人种种惨无人道的虐待行为也大都出于施虐恋的动机。

    施虐恋和受虐恋是男女都可以表现的歧变。受虐恋则男子表现得独多。这是有原因的。一则也许因为相当程度的所谓性的屈服或受虐恋的初步表现,可以说是女性的正常的一部分,不能算作歧变;再者(冒尔曾经指出过)在女子方面根本无此需要,因为女人的性活动本来是比较被动的与顺受的,受虐恋一类所以加强性能的刺激或代用品就没有多大用处了。

    前面已经说过,施虐恋与受虐恋只是虐恋的一部分,并不足以总括虐恋的所有各种表现。从大处看,虐恋是性爱的象征现象的一大支派,凡属和痛苦、愤怒、恐怖、忧虑、惊怕、束缚、委屈、羞辱等相关的心理状态发生联系的性的快感,无论是主动的或被动的,真实的或模拟的,乃至想象的,都可以归纳在这支派之下,因为这种种心理状态全都要向前面所说的原始的情绪的大蓄水池拮取,以补充性冲动的捐注。鞭打的行为就是一例。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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