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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个别指导则已,否则上文所说同品异品的道理是很有参考价值的。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感觉很锐敏,智力也相当高,而性情兴趣又大部很温雅细腻,他对于另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一定会发生不少同情之感,而一个健全与正常的人,在他看来反而见得木呆与索然无味。反过来,在正常的人也觉得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有些不近人情而不可捉摸,因而相互之间,总有几分嫌厌,不易接近。以前常有人以为我们应当劝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寻取一个遗传健全而体魄强壮的人,如今看了本书的讨论,可知这种劝告是很徒然的。如果我们再参考到遗传的法则,例如孟德尔的品性隐显和品性分合之理,则更可知此种劝告在理论上也不会正确。无论如何,这种劝告是行不大通的,因为他根本没有理会一个简单的事实,即常态和变态是合不大起来的。即使结合于起初,也不会和谐于后来。教两个都有显著精神病态的人成婚,根据同品相聚的道理,宜若可以好合了,其实也不然,既然双方各有显著的病态,好合的可能性当然不大。因此,为他们自身计,为他们的配偶计,我们劝他们最好不要完婚。明知在独身的状态中,性欲的不容易满足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但依据福求其大、祸求其小的原则,也只好听之了。假若精神病态中又有显明的性歧变的成分,而这种歧变又属对方所无法顺应,无法满足,则不婚的劝告在我们就更义不容辞了。对于精神病态程度不深的人,此类反对成婚的理由当然就不大适用,事实上这种人也通常一往情深,因缘固结,旁人的劝告也极不容易发生效力。碰到这种例子,婚姻可而生育非的劝告就太有其必要了。
生育节制的必要到现在已经得到一般人的公认,不但是不想要孩子的人承认这一点,即是想要孩子的人也已大部有此认识。这是有显然的理由的,为母亲计,为孩子的健康计,两次生产之间应该有适当的距离,而这距离至少应当有两周年,这就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早婚青年为了经济以及其他种种很合情理的原因,也许愿意把生育延缓几年。这也同样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无论一个夫妇怎样喜欢孩子,子女的来临是应当有时间的选择的,就是应当选择父母最有能力来接纳他们和养育他们的那几年。尤有进者,大家庭的日子是过去了。为家庭设想,也为国家与民族设想,每一对结婚的夫妇平均能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子女,在文明社会的卫生条件下,事实上也已经足够维持人口的数量。如因不得已的理由,例如母亲的健康程度不宜于生育或父母的一方有不良的遗传品性,那最好是不要发生怀孕的反应,遇到这种例子,生育节制的方法就得严格地与强迫地加以运用了。
生育节制的各种方法的讨论不在本文范围以内。好在这方面的文献如今已经很多,大可供读者的参考;固然我们也承认究竟哪些方法最好,到现在还有争论的余地,而所谓最好的方法,不管是那一个(下文所论绝欲的方法除外),也不一定十足可靠。幸而在各国的大城市里,生育节制的咨询与治疗机关很快日益渐多,凡属愿意节制的人可以得所问津而解决他们种种疑难的问题。从此以后,因知识不足而引起的困难与失败可望逐渐减少了。不过我们也承认,知识的充足是一事。而运用的谨慎又是一事,运用而不慎,无论知识如何充分,同样可以失败,而运用之际,要始终谨慎行事,也是是容易的。在新式节育方法流行以前,最古老与最普通的节育方法或避孕方法是“中断交接”或“体外射精”,这是无需什么物理或化学工具的,也是不需指示而尽人能为的。并且,就防止受孕一端而论,也相当有效。不过这古老的方法会减少性交的满意,因为就大多数男子而论,这方法失诸过于迫促,过于仓皇,那是不痛快的,而对女人也不相宜,女人解欲的过程本较男人为迟缓,交接的时间过于短促则不满足的程度不免加深。体外射精对于男女的健康也有不良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