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宗教
兰教泛神论神秘主义者,对此也会发出赞赏的微笑。在厄哈特训练小组里,见习期的新手不断受到从行为心理学和东方哲学中收罗而来的简单化真理的灌输,同时又被指导者一边加以欺侮,一边加以安抚。他们不许离开座位去吃东西,也不许上厕所,甚至也不许站起来伸体腰,根据彼得·马林的亲身体会,这样做的报酬是一种受虐狂式的解脱,一种由于把自己置于一个无所不能的主宰控制之下而得到的解脱。
这样一种心甘情愿的驯服,能给个人和社会都带来好处,正是亨利·柏格森,他第一个认识到,情感满足的机制后面最终的动因是什么,柏格森指出,人类社会行为的极端可塑性,既是一种长处,也具有某种危险,如果每个家庭形成它自己的行为规范,那么整个社会势必分崩离折,混乱不堪。为了对抗自私的行为,为了对抗高等智力和个性的破坏力量,每个社会都必须使自己规范化,从大体上说,任何一套规范,都比完全没有规范好,由于各种武断的规范,社会组织就容易变得效率很低,并经常受到本可以避免的偏私的损害,拉帕波特对这一点作了简洁的表述:“宗教上的神圣化,把武断的东西转化为绝对必要的东西;而具有武断性的规范机制,则常常受到宗教的神圣化。”
然而宗教神圣化的武断性,势必引起批评;而在那些比较自由和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社会中,空想者和革命者往往会试图改变这种制度,他们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他们自己所设计的那些典章制度。结果是:改革总会受到压制。因为,既然占统治地位的典章已经被神圣化和神话化了,大多数人就把它看作是不容置疑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就被认为是亵渎神明。
这样,在个体和群体的平面上,就出现了自然选择冲突的场景.在探讨这种冲突的时候,我们又是绕了一大圈,回到了利他主义的起源这个理论性的问题上,让我们暂且假定,存在着一致性和神圣化的遗传倾向性,但这种倾向性是在整个社会的选择水平上,还是在个体选择水平上确立的呢?这个问题也可以用心理学的说法来重新表述:这种行为是无条件的吗?它是否受程序规定去保护整个社团的利益?或者,它是有条件的,在个体的自身利益范围内起着作用?
在一种极端情况,也就是容易产生僵化的宗教狂的情况下,群体就是选择单位,当一致性变得十分脆弱的时候,群体就走向衰微甚至趋于灭亡,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主义的、自利的成员仍然有可能占取便宜,以他人为代价扩张自己,但是,这种人的反常倾向性的日益增长的影响,加剧了该社会的脆弱性,并加速了它的衰亡,一个社会里如果这类个体出现的频率愈高,也就是倾向于产生这类个体的基因出现的频率愈高,该社会就会逐渐让位于那些在“遗传的坚定性”上少受到削弱的社会,而具有一致性的个体在整个人口中的总频率将会上升,追求无条件一致性的基因能量日益扩张,而相反基因的能量则日益减退,甚至,自我牺牲的潜能也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加强,因为个体不顾得失,不惜牺牲生命,将会有利于群体的生存,由律己很严的个体的死亡所造成的基因损失,是可以得到弥补而且有余的,因为受益群体的壮大,会导致这种基因的增长。
在另一种极端情况下,通过产生一种较温和的、具有矛盾心理的宗教狂,个体选择就成为达尔文式进化中的主导力量,个体的一致性能力,使他们能享受作为一个成员的好处,既不费力,也不担风险,经过较长的时间后,他们的行为将作为社会规范而保持下来,虽然社会上不具有一致性的人可能通过自利的异端行为获得一时的好处,但终会因排斥注压抑而蒙受损失,有一致性的人也可能由于和他行为而危及自己的生命,但这并非因为整个社会竞争选择出了否定自己的遗传倾向,而是因为群体偶尔利用了个体接受鼓动的这个特点,而这个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