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之我见
武器。”
第七,对违规者的制裁不是利益相关者也有可能导致“潜规则”的产生。由于“受害者”不能代表自己,需由别人来代表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时,显然会存在制裁违规者动力不足的现象。违规者、受害人、制载者三方各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其相互间进行着一场利益上的博弈,这时制裁者的动力取决于受害人和违规者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诱发“潜规则”。
针对上述情况,解决“潜规则”问题就必须从多方面着手。
1、从“经济人”前提出发构建规则。在构建规则时,必须先“小人”,后“君子”。将人设定在最坏的可能性上,才有可能构建出最有效的规则。这里,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2、应充分明晰产权,应建立坚决保护合理产权的制度。
3、不断完善规则系统,以补充“显规则”的不足。
4、尽可能减少规则的随意性,以“法治”代替“人治”。
5、健全对违规者的监督机制。
6、建立健全信息充分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
7、让利益相关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权利,同时让他们具有制裁违规者的权力。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