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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 “明制度”取代“潜规则”的进程
    来源: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网

    在近年出版的两部著作《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和《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吴思所作出的努力令人拍案叫绝:一方面,利用中国真实历史中的丰富素材,采用极具个人特色的原创性语言,概括出中国政治生活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并不违背西方主流社会科学已经取得的学术成果,而是与之交相辉映、相得益彰。一方面,由于大量采用第一手材料,取得了学术界的认同和好评;另一方面,由于叙述生动、通俗易懂,获得了广大读者的青睐和追捧。本文在与吴思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笔者自身的理解,对“潜规则”和“元规则”进行一些阐释并提出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政治博弈中的“潜规则”空间

    吴思指出: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其主要特征是:1、首先这是一个规则。双方都遵循,大家都认账。2、这个规则前边要加一个潜字。不能明说,不能公开,因为这种规则违背正式法规和主流意识形态主张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就是说,在这个对局中,其实有三方在场。除了交易双方之外,还有一个正式法规和正义原则在场,潜规则中的互动双方要结成同盟,采取隐蔽策略对付正式法规。3、这种潜规则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使得交易双方获得比较多的好处,或者减少损失。4、潜规则是内生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外边引进的。这是双方斗法,各方都把自己的招数使尽之后,找到各自的最佳策略之后,达成的一种默契。

    吴思在这里所说的规则或潜规则,都是属于政治生活领域中的,也就是说,参与博弈的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代表国家权力、背后有合法暴力机构支撑的。处于一个国家之中的个人是无法规避政治的,你不去找他,他也会来找你,除非是在“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有退出权的博弈与没有退出权的博弈在规则上是非常不同的。下象棋、打扑克,就没有必要在正式规则之外再来一套潜规则;打扑克牌的人搞猫腻,是在本方之间约定一些暗号,而不是与对方制定双方都需遵循的潜规则。但是,如果把与政治人物下棋、打桥牌作为谋取某种特殊利益的手段,就进入了潜规则大显神通的领域了。在本文中,规则与制度基本上是同义的;如果细究起来,可以说制度是规则中比较正规的部分,或者是若干规则所组成的一个体系。

    在本文的讨论中,对吴思所述潜规则的第二个特征作一点修改,将“不能明说,不能公开”改为“没有明说,尚未公开”。潜规则的存在,除了“因为这种规则违背正式法规和主流意识形态主张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外,还有不那么邪恶的其它因素,如正处于“心领神会”的感性阶段,尚未在理论上和政策上作出理性概括;或者实际上已经形成惯例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等等。这样一来,就可以把政治博弈的规则空间分为“明制度”和“潜规则”两个部分。二者既有互补的一面,又有冲突和彼此抵消的一面。

    在任何政治制度下都会有潜规则,其原因有三:一是政府能力有限;二是政府口头标榜与实际作为的不一致;三是政府代理人与委讬人并不一心,代理人有自己的利益所在,为此不惜损害政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任何政府都没有能力事先就以“明制度”的方式全盘规划好自己的职责。美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说明书非常详尽,绝非中国的类似文件能够比拟,但仍然要给予公务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为“潜规则”留下了生存空间。现代社会新事务层出不穷,事先根本无法预计,如果不允许政府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吴思所谓“合法伤害权”的源头),政府只需配备公务计算机即可,根本就不需要聘用公务员了。当然,人们更关注的是产生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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