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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 “明制度”取代“潜规则”的进程
规则的第二和第三个原因。

    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均有潜规则与明制度的伴生现象,但二者的比例是不一样的。譬如同为中世纪,中国社会的政治潜规则就比西方社会多得多。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世纪的中国是中央集权的统一大帝国,政府的代理链条比较长(如清朝有省、道、府、县四级地方政府,县下的治理环节还未考虑在内),委讬人对代理人的控制比较困难;而中世纪的西欧社会是由封建领主分散统治的,代理链短,控制比较容易。其次,中国的官与吏是社会地位悬殊的两类人,实际有效的行政和司法则例掌握在身份卑微的文吏和讼师手中,不登科举的大雅之堂;而西方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是在大学中传授的高雅知识,法官与律师是高等人的职业,在中国是胥吏秘籍的判例在英美法系中则是明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第三,中国的儒家学说主张伦理的“差序格局”,允许“为父母(也可以延伸到父母官)隐”,从而减轻了对潜规则的道德压力;西方的基督教伦理主张道德是“绝对律令”,将说谎和言行不一看得很重,使潜规则在社会上比较难以滋生和泛滥。

    在总体社会和市场社会中,潜规则的生存环境是大不相同的。吴思讲过一个非常富有启发性的故事:“1983年,我在《中国农民报》(现在叫《农民日报》)当编辑记者,经常阅读群众来信。有一封来信说,河南省开封地区的农业生产资料部门的领导人大量批条子,把国家按计划分配供应的平价化肥批给了自己的私人关系。他们的‘关系’又将平价化肥高价转卖,转手之间,关系就生出了暴利。其实这就是后来人们见惯不怪的利用双轨制牟利问题,当然违反国家的正式规定,只是禁止不住。……后来,我们把这次追踪报道出来了,当时的影响也不算小,商业部和中纪委还专门发了通知,重申正式制度。几个月后,商业部和中纪委派联合调查小组去开封调查处理此事,当我作为小组成员跟着下去调查的时候,我再次惊讶地发现,条子仍然在批,与我们报道之前毫无区别。这就是说,当地政府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部门的上级领导,并没有把我们报道的现象当问题。……我跟踪此事达数年之久,明白了一个道理:这不是我最初想像的道德善恶问题,我面对的是大多数人处于一种利害格局中的寻常或者叫正常的行为,它基于大家都可以理解的趋利避害的现实计算。不触动这种格局,报道或调查通报乃至撤职处分,说好听点也不过是扬汤止沸,在我的个人经验中,由于扬汤的勺子太小太少,连止沸也办不到。后来,真正解决这个问题的,是化肥供应增加,政府退出,市场放开,现在化肥供求起伏波动,时常过剩,市场的供求规则取代了官场潜规则。”

    吴思在讲上述故事时提到:“使我惊讶的是,那些我以为应该掩藏起来的类似贼赃的条子,居然都保存完好,就像机关衙门里的公文档案,内部人似乎也没有见不得人的担心——你想看吗?请吧,这有一大摞呢。而且,哪一层可以批出多少‘条子肥’,每一层中谁有权力批多少条子,圈子之外的哪个领导的条子有效,哪个领导的条子不灵,这一切都是有规矩的。这些显然不符合明文规定的事情,内部人竟安之若素,视为理所当然。在采访将近结束的时候,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在这里,潜规则不仅比明制度更管用,而且成了半潜半明的制度或者说是介于黑白之间的“灰制度”,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现象。只有两个原因可以解释这种现象:正统意识形态完全实效,人们已经没有什么是不能做的概念;政府的上层对下层、委讬人对代理人完全失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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