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结构在社会研究中的利用 18.整体性结构主义还是方法论结构主义
派时期起的登博Dembo、霍佩 wrig)。
这里我们很少谈到微观社会学和社会(关系)测量学。因为,这两者或者按上文已经明确的性质属于可观察关系的特性这个意义上说是整体性的,即使这些关系增多而成为有“辩证”意义的多元论,这些关系却并不构成结构;或者它们依靠通常的统计方法来表示数量关系,而并不因此就达到了结构的高度。
Ⅱ.反之,宏观社会学自然就提出种种结构的大问题来了。我们将在第七章里来讨论阿尔杜塞(L.Alt.Parsons)的著作,再一次提出结构与功能的问题是适当的(第13节里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因为他用的是“结构-功能”法。在英美,大凡谈到结构,涉及的总是可以观察到的关系和相互作用,这种倾向相当普遍;而事实上,得要指出,帕森斯已部分地跳出了这种经验的框框。因为他把结构定义为一个社会体系的各种成分的稳定布局,它不受外界强加于它的变动的影响。于是他就要明确阐明平衡的理论,甚至还委托他的一个合作者对他这个平衡理论加以形式化。至于功能,则被认为是在结构对外部环境进行适应时起作用的。
因此,在一个人们可以说是通过调节作用保持自己守恒性的总体“体系”里,结构和功能是不可分的。帕森斯主要提出的问题是要了解个人怎样能把共同价值整合进来。正是从这种看法出发,他提出了“社会作用”的理论,按照个人面对两可选择时是否服从集体的价值,来分析两可选择的不同类型。
莱维(M.J.Levy)的著作和帕森斯的著作是一致的。莱维把结构归结为可以观察到的一致性,并把功能归结为结构通过时间的种种表现。但是,在共时性和历时性之间的这些关系,我们认为,按所说的是规范、价值(规范性的或自发性的)、广义上的象征或符号(参看第14节)而有所不同。反之,帕森斯在功能与价值之间所建立的联系,则无疑相当深刻:在一种社会背景中,结构尽管是无意识的,迟早也要表现为规范或规则,以或多或少稳定的方式强迫个人接受。可是,不管我们怎样相信结构有持久性(我们将在第19节中讨论),那些规则仍然可以有功能作用的改变,这从价值的变化上表现出来。可是价值就其本身来说是没有“结构”的,除非在这种情况下,即价值中的某些形式,如道德价值,要依靠某些规范时,才不是这样。于是价值似乎就成了某种不同尺度的标志,这就是功能的尺度;这样,价值和规范合在一起的二重性和相互依赖性,似乎证明在区分结构与功能的同时,有把结构与功能联系起来的必要性。
Ⅲ.正是这个功能与结构的问题,对经济结构的问题有决定性作用。佩卢(F.Perroux)用“表示在时间和空间里有确定位置的一个经济整体的特性的那些比例和关系”来给结构下定义,他这个概念的限制性本身就表明与我们直到现在所讨论的种种结构是不相同的。然而,其所以这样的理由,并不是由于他似乎把自己限制在可以观察到的关系这个事实。廷伯根(J.tinbergen)看到的经济结构是“对有关经济对某些变化作出反应的方式的不可直接观察到的特征所作的考虑”。在计量经济学中,这些特征用系数来表示,而且,“这些系数的整体提供了双重的信息”:一方面,这个系数的整体提供了这个经济的兰图;另一方面,它确定对某些变化作出反应的途径。经济结构包含着一个功能作用,没有比这更好的说法了,因为经济结构是能够作出”反应”的:所以经济结构是与功能不能分的。
至于经济结构的性质,人们首先把它集中在平衡的分析上;可是,当主要问题变成经济周期动力学问题时,问题就已经在于使平衡概念在功能作用的意义上具有灵活性:马歇尔(Marshall)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就在于象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