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evi-Strauss)的人类学结构主义
理活动(从而有“把心理关系联接起来的逻辑连结”),并且更有理由说结构先于有机体(根据有机体来解释感情是有道理的,但有机体不是“结构”的来源)。但这一来问题就更加尖锐了:智能或精神“存在”的方式,如果既不是社会的,也不是心理的,更不是有机体的,那是什么样的呢?
如果留着这个问题不作回答,那就等于说只谈到“自然”结构而不再说什么了,但是自然结构会今人讨厌地想起什么“自然法权”等来。可是,我们是能够想出一个答案的。列维-斯特劳斯说得好,如果必须把内容重新整合在形式里,那同样重要的就是要记得,既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形式,也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内容。在现实世界里也和在数学里一样,任何形式,对于包含这个形式的那些更高级的形式而言,就是内容;任何内容,对于这个内容所包含的那些内容来说,就是形式。不过(正如我们在第8节中已经看到的),这也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是“结构”,还得要了解怎样从形式的这种普遍性过渡到结构的存在上去,因为结构是更有确定意义、更有限制性的存在。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如果说依照这种看法,一切都是“可以成为结构的”,“结构”仍然只相当于在其他种种“形式的形式”之间的某一些,服从于有限制的、但又特别可以理解的一些标准,那就是要组成作为体系而具有自己规律的整体,并且要求这些规律建立在转换作用之上,尤其是要保证这个结构有自主性的自身调整性。可是,怎样就能从随便什么“形式”以这样的方式组成“结构”呢?当问题是逻辑学家或数学家的抽象结构时,那是逻辑学家或数学家通过“反映抽象”(参看第5 节)从这些形式中抽绎出来的。而在现实世界中,则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形成过程,把形式引向结构和保证这些结构有内在的自身调整作用:这就是一个平衡作用过程。在物理领域里,这种平衡作用就已经把一个体系定位在它潜在的功的整体之中(参看第9节);在有机体的领域里,平衡作用保证生物在各种水平上达到体内平衡状态(参看第10节人在心理学的领域里,它说明智慧的发展情况(参看第12和13节);在社会领域里,它也会起到类似的作用。事实上,如果人们记得,任何形式的平衡都包含一个组成一个“群”的潜在的转换体系,如果人们能够区分各种平衡状态和作为达到平衡状态的过程的平衡作用,那末这个过程不仅说明种种调节是这个过程的各个阶段,而且说明这些调节作用的最后形式是运算可逆性。所以,认知功能或实践功能的平衡作用,包含了为解释理性图式所必须的一切东西:一个调整好了的转换体系和一扇面向可能性的门户,这就是从有时间性的形成作用过渡到非时间性的相互联系的两个条件。
从这样的观点来看,这个关于决定社会先干智能还是智能先于社会的问题就不会提出来了:因为集体的智能,就是在一切“协同运算”(Co. operations)中发挥作用的那些运算相互影响而得到的平衡了的社会性。同样,智慧并不先于心理生活,也不是作为它所产生的种种效应之中的一种简单效应:智力是一切认知功能的平衡的形式。而智能和有机生命间的关系(译者按:智能(intellect)指用概念思维的能力,或称悟性〕也是属于同样的性质:如果人们不能说任何生命过程都是“智慧”的,我们却能够赞同很久以前达西·汤姆森(D’arcy th and Form],这本著作和其他矿物学方面的研究一样,都曾对列维-斯特劳斯早期思想有过影响)的转换作用时所说的,生命就是几何学;今天我们甚至可以断言,在很多方面,生命就象一台控制论的机器、或一种“人工智能”(也就是普遍智慧)在工作。
但是依照这种看法,人的精神自身永远相同,如列维-斯特劳斯本人所说,“象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