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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马明方在西北大区
:(一)各省人民法院和专区分庭应派员协助积案多的地区进行工作。各级法院院长要亲自动手处理重大的复杂的案件,具体指导清理案件的工作。要加快积案处理工作,但不能单纯为了快而草率处理,造成新的错案。(二)要教育所有干部领会和贯彻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正确及时地处理诉讼案件,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三)建立陪审员制度。首先应在经过各种社会改革及工作有基础的地区,选择重点,进行试办,取得经验和成绩后再逐步推广。(四)严格区别罪与非罪。要使干部和人民懂得,如果罪犯的子女家属不牵扯犯罪行为,绝不能因罪犯的罪行而涉及其子女家属,其子女家属不能担负罪犯犯罪的任何责任。(五)对于利用群众迷信心理进行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必须彻底取缔,但必须加强对群众的教育使其认识反动会道门的反动性自动退出,并且不要把宗教信仰与反动会道门的活动混淆起来。

    调整商业

    1952年12月,西北军政委员会举行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马明方在7日的会上作了《关于调整商业的报告》。

    马明方在报告中指出:“五反”运动后,在西北某些较大城市的商业和一般初级市场的商业经营中,在公私关系上,以及国营商店和合作社的经营业务上,出现了一些缺点和错误。因此,我们必须注意:(一)合理地调整价格,贯彻产、运、销兼顾的政策。国营贸易机关应适当地扩大货物的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并适当提高批发起点,合理调整农副业产品的购销差价。(二)适当地调整和划分公私商业的经营范围。国营公司应贯彻批发为主,零售商品以稳定价格为准的方针,除关系国计民生的某些重要物资由国家统购统销外,其余商品应注意鼓励私商经营。有些物品国营贸易公司应少经营甚至不经营,已经经营了不应经营和经营过多的物品应即适当加以调整。畅销土产更应多让私商经营,但对某些重要土产以及私商无力经营的土产和滞销土产,国营贸易公司则应继续经营,借以打开销路,带动私商参加经营。(三)加强对初级市场的领导。国营贸易公司和合作社必须坚持面向农村、服务生产的方针,必须经营和组织带动私商经营农副业和工业与手工业产品,供给农民以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四)严格取缔对私商各种不适当的限制。国营贸易公司和合作社不得代行工商行政管理和限制私商收购、贩运、销售货物的自由,更不许限制农民和小手工业者在市场上直接进行交易。(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免征点,以照顾小商贩的经营。(六)调整商业主与店员的关系。店员应主动团结资方搞好营业,遵守劳动纪律,尊重资方应有的权利;资方必须遵守劳动法令,尊重店员职工的政治权利和合理的福利,并积极经营业务。

    在后来的一次西北局常委会议上,马明方还说:对零售商和批零兼售商,我们的政策不是挤垮,也不号召其转业,货郎担、小商小贩还要存在。现在粮食市场存在的问题很多。豆腐坊,粉坊,挂面坊,卖小吃喝的,都要维持下来,反正人要吃饭,挤垮了,脱离群众。农村的小手工业作坊目前是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原则上要一律保存下来。国营贸易公司要通过这些渠道活跃城乡物资交流。

    开展新的“三反”运动

    1953年2月25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号召西北地区各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开展新的“三反”运动,揭发、批判和纠正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的恶劣作风,全力“支持好人,惩治坏人,发扬好事,消灭坏事”。

    在西北局发出这个指示的前后,马明方多次在西北局常委会议上和西北行政委员会行政会议上,反复强调开展新的“三反”运动的重要性。他说:(一)开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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