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不矛盾律的诡辩术
时的正面效果,但它毕竟有很大的欺骗性。
04 不立起就是立起
我国古典《镜花缘》第85回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个和尚,道行极深,讲的禅机,远近闻名。这日有个狂士,因慕和尚之名,特来拜访。来至庙中,走到和尚面前,不意和尚稳坐禅床,并不让坐。狂士不觉发怒道:‘和尚既有道行,就该明礼,为何见我仍旧端坐,并不立起,是何缘故?’和尚道:‘我不立起,内中有个禅机。’狂士道:‘是何禅机?’和尚道:‘我不立起,就是立起。’狂士听罢,即在和尚秃头上狠狠打一掌。和尚道:‘相公为何打我?’狂士道:‘我打你,就是不打你。’”(第637页)
形式逻辑不矛盾律要求在同一议论中,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肯定。从逻辑上看,“我不立起”和“我立起”是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二者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故事中的和尚同时肯定它们,说什么“我不立起,就是立起”,把两个矛盾的判断混为一谈,从而导致赤裸裸的诡辩。狂士在一怒之下,采取了“以牙还牙”的办法,在狠狠地打了和尚一掌之后说:“我打你,就是不打你。”诚然,这也是诡辩,但这是对和尚诡辩的报复,是可以理解的。
这个故事所说的情况恐怕是个笑话,实际生活中未必有。但是,在我们的现实中确实有类似那位和尚的人,他们把明明是错误的东西硬说成是正确的。而把正确的硬说成是错误的;把好事说成是坏事,把坏事说成是好事。对于这种诡辩的最有力的驳斥是社会实践。
05 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
我国古代思想家庄子是个相对主义者,他主张“万物齐一”,认为事物之间没有什么差别。在庄子看来,有和无、成和毁、生和死、彼和此、大和小、粗和细、寿和夭、美和丑、好和坏、贵和贱、是和非都是一样的,没有必要对它们加以区分。例如“是”和‘非”,庄子认为“是即非,非即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衡量好坏、美丑、对错没有统一的标准,你有你的标准,我有我的标准,“天下非有公是也,而是其所是。”他举例说:
人睡在潮湿的地方会得腰痛病,难道泥鳅也这样吗?人爬到高树上会感到害怕,难道猴子也这样吗?那么,人、泥鳅、猴子三者,究竟是谁选择的住处恰当呢?毛墙、丽姬(都是古代传说中的美人),人以为是美的,可是鱼见了她们吓得钻入水底,鸟见了她们吓得高飞,糜鹿见了她们赶快跑开。那么,人、鱼、鸟、糜鹿四者、究竟以谁的尺度作为衡量美与不美的标准呢?人喜欢吃牛羊肉,鹿喜欢吃草,蜈蚣喜欢吃蛇,乌鸦喜欢吃老鼠。那么,人与动物究竟谁的认识正确呢?
庄子的结论是:是非一团混乱,各个事物都有自己的标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确定的客观标准是不存在的,因而要正确地认识事物是不可能的。
客观事物之间既存在着相互区别的差异性,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同一性。庄子的失误之处是无限夸大了事物的同一性,否认事物之间的差异性。逻辑学有一条规则:把两个事物进行比较时,二者之间必须有可比性,不具有可比性的事物不能拿来比较。早在我国古代的《墨经》中就提出了“异类不比”的规定。例如,如果有人问“木与夜孰长”这个问题,就违反了这个规定。因为木棍的长是指空间的长,而黑夜的长是指时间的长,二者是无法比较谁长谁短的。拿庄子所举的例子来看,由于人、泥鳅、猿猴属于不同的类,三者的自然属性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就不可比较究竟谁选择的住处好或不好。关于美或不美的例子也是这样。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具有社会的属性,人看人有个美不美的问题,鱼、鸟、麋鹿看人,没有美不美的问题。鱼见了毛嫱、丽姬潜入水底,鸟见了她们高飞,麋鹿见了她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