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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办医:一个黑色的话题
正式实施的新《刑法》首次增设了“非法行医罪”。该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9年5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无证不准上岗,这是中国医疗管理走上法制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必须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后方能行医。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行医。申请个体行医者,必须是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行医满五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医师法》对医生在行医中出现医疗责任事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患者抢救和诊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等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罚则,轻者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行医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现有150多万名具有大学学历的医师和46.3万名中专学历的医士。按目前的制度,医学院校的毕业生进入医院后,通常只要经过一年的实习期以及医院或地方卫生行政管理和人事部门的考核,就可以为病人看病。衡量医生水平的标准参差不齐。尤其是近年来,一些个体行医者和游医、假医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现象严重,在缺医少药的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尤甚,因医生水平低劣或不负责任而导致的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为了人民生命的安全,中国在规范行医方面动真格了。1999年11月20日,我国举行了首次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30多万名人员参加了考试。为期两天的医学综合笔试在全国31个考区的近400个考点同时进行,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和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四类。此前,参试人员已经通过了衡量其实际操作、病例分析判断、现场处理等实践技能的考试。这次考试是国家卫生部门为在全国建立执业医师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而迈出的第一步。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只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依法注册者,才具有行医权。考试合格者将被授予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证书,它将与医师执业证书一起成为在国内行医必不可少的“通行证”。“持证上岗”被视为我国全面提高医生服务水平的一个突破口,今后无证行医将是非法之举。

    中国开始向非法行医者举起了法律之剑——

    据《南方日报》1999年3月8日报道,英德市人民法院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被告人曾祥德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多元。

    被告人曾祥德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英德市九龙镇石角村私设卫生诊所。1998年10月,村民成某因脱肛,大肠头经常排出体外,便到曾的诊所求医,曾错误地切除了成某的直肠和乙状结肠,并损伤其肛门刮约肌。虽后被送至九龙镇医院和清远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成某终因饮食、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导致极度营养不良而衰竭死亡。

    《河南日报》报道,河南省安阳市个体医生范书香非法行医,致来安阳探亲的台胞郑小雅死亡一案,日前由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范书香被判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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