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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呼万唤——谁能给我一个说法?
组织,但他们同意承担应负的责任。

    由于马上就要过春节,且院方领导口头承认医院有责任,善良的张杏云等人糊里糊涂地拿了死亡证明,2月1日上午,在尸体没有解剖、死亡原因未弄清楚的情况下就匆匆火化。这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可以说,这结论代表了行业一级的权威组织。但深感蒙冤的于洪学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认定的事实,指责医院出于推卸责任的需要,编造了儿子的死因。

    “人们说,没妈的孩子像根草,但我觉得,没爸的孩子也像根草。4月份,学校组织我们毕业班去上海参观,老师说:‘这是一次集体活动,每个人都必须去。’妈知道后,向邻居借了50元钱,硬是要我去。这天,我自带中饭,除了交掉了30元钱外,其余的钱全部还给了妈妈。学校里,别的女同学穿得花花绿绿,我总是穿那件又小又短的衣服,夏天到了,口渴了,人家吃冷饮,我喝上几口自来水……”

    王某说:这两家鉴定依据的都是修改后的病理报告,错误很多。

    这不是说得玄乎,如果你看了这一章的内容,你就会发现,你不掌握足够的医学与法学知识,你压根儿没法与医院打医疗官司。他们随便说几个医学术语几个医学名词就把你噎得翻白眼!

    接下去的时间还是在等待中度过,两年中每一次的等待都伴随着小君豪的痛苦,作为医生,尹某和王某比其他父母更清楚,失去一侧卵巢对孩子的发育、身体机能带来的影响。

    病人刚断气,院支部书记许兴林就找家属谈话,并趁懂办案知识的张杏云去接其他亲属与死者见最后一面这段时间,利用农村“将死者接回家”的心理习惯,连哄带骗让家属当夜把尸体拉回家,并催促及时火化,说事情得火化后再处理,还主动出具死亡证明。

    年轻的夫妻开始找医院,每一次院方都反问:“你们要我们处理什么?”

    对这些纠纷,我国目前惟一可用的行政法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据此,必须申请医疗鉴定,看能否构成医疗事故。这是法院进行判决的惟一依据。

    于洪学自从失掉亲儿、妻子疯病以来,除了曾在同事、战友面前泪落不止外,便是这次在陌生又热情的哈尔滨人面前落泪了。

    3月26日,原金山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枫泾镇卫生院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后急性肺水肿,发现不及时,抢救不得力,导致病员死亡。”认定柴仲良医疗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家属认为这与技术扯不上边,但既有了事故鉴定报告,先要求医院赔偿再说。双方没谈拢。家属想诉诸法律,但法院说得有上海市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才能受理。

    于是,穆耀升回到医院,拿到了一个“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意见书。按刘宽河处长所言,穆找到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医政科。这次,他得到的回答是:铁路医院不属于地方管,我们从来没有为铁路系统的医疗纠纷作过鉴定。

    在起诉书中,原告于洪学对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表示不服。他认为这起医疗事件不应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而应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理由是:儿子于月到医院就诊时出现了输液反应,值班的医护人员没有采取积极抢救治疗措施。而输液反应并非是疑难病症,也不是不治之症,医护人员对此疏忽大意,马虎从事,不负责任,过于自信,导致了于月的死亡,并非是所谓“缺乏临床经验,经验不足”等等。

    1997年1月3日,于洪学不服加格达奇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于月事件作出的鉴定,向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该委员会受理复议后,于1月16日聘请地区公安局法医和地区医院病理科主任对于月进行了尸体剖验,发现患儿左颅后窝线性骨裂,肺轻度水肿,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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