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呼万唤——谁能给我一个说法?
验分析意见中认为于月生前遭受外力作用,并称“用外力作用枕后部致软组织挫伤、颅底骨折、脑挫伤、脑水肿并发呼吸衰竭出现肺水肿致死可以解释”。1月24日,盖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鉴定专用章”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方案,提供给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们。
君豪今年已经4岁了,是一个相当懂事的孩子。其父母伤心地说:“我们不知道以后该怎样告诉她,虽然我们知道必须面对这一天。”诉讼的道路依然漫长,王某说:“如果官司赢了,我要带着爱人和君豪找个安静的地方好好休息休息,这三年真的太累了。”
穆耀升找到内蒙古卫生厅医政处,这里的一位负责人答复说,铁路医院的主管单位是呼和浩特铁路局卫生处,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由他们作出。
1997年4月30日,于洪学将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请求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令这家因责任事故致使患儿于月死亡的医院支付赔偿费用133743.29元。
等于洪学办完手续回来,发现儿子已被抱进了儿科的抢救室里。看着忙碌的医生和护士围着儿子奔来走去,听着“菲那根”、“强心剂”的叫喊,方才那位说儿子没事的女医生叹着“怎么这么快呀!”一位男医生用力给儿子做着人工呼吸……
此前,一个耐人寻味的事件是,曾在6月12日黑龙江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上郑重签名的三位专家,致信省卫生厅信访处,声称经查阅有关文件后,认为自己标准掌握不好,将于月事件认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实为不妥,于月的直接死因不清,此事件直接责任者不清。
就这样,穆耀升手持医院的意见,再一次找到刘处长要求鉴定,刘把上次的话又重复了一遍。穆耀升满脸愁容地对记者说:“面对这么多的权力部门,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一字字、一遍遍读着这份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于洪学胸口憋得上不来气,眼前一阵阵发黑。他无法接受文件中称“值班护士让患儿住院观察,但患儿家长不同意,并且,在未征得值班医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离院,将患儿抱回家中,影响了对患儿病情的及时观察与治疗”以及“患儿病情垂危,经值班医生积极抢救无效死亡”等等所谓事实,更不能同意这个鉴定委员会所认定的对患儿于月“在诊断与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差错与事故,故属正常疾病死亡”的结论。
当庭未作出任何判决,案子报到了中级法院。鉴于被告对起诉理由的异议,法庭要求原告到石景山卫生局进行医疗鉴定。于是1998年3月和9月,王某又去了石景山卫生局和北京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三级乙类医疗技术事故。
提起医疗事故,许多人感到愤慨,而提起医疗鉴定,则有更多的人感到伤心!有人说,对于许多受害者,医疗事故只是悲剧的开始,而寻求公正的医疗鉴定的过程则是悲剧的高潮!于是,有了拎着阑尾找鉴定的奇闻,有了揣着颅骨上诉的恐怖,有了冰封八年等鉴定的悲哀……
之后,穆耀升曾给国家卫生部的有关部门打过电话,就之前各大夫表述不同的“病理检验时限”一事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四天以后做的病理就不真实了。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这封重要信件的署名日期上,签名者将日期落笔在1997年3月13日15时。且不论悔改怎么出现在结论作出的三个月前,就说这个时期的前一天正好是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结论的时期,如果是笔误,怎么会有这样的巧合呢?何况那日期是以中文书写的年月日,不似阿拉伯数字易混难辨。
穆耀升不能接受医院的这个决定。穆耀升表示,就“阑尾是否割错”一事,他原本并不太想较真,只要医院能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