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不开的死结
堆的名词、术语面前,黄德金几近盲人;第二,对于女儿在手术台上发生的一切,真相他不知道,知道的仅是,手术大夫在准备穿针给黄靓缝合刀口时,发现病人出现紫绀,就这一点,院方后来也不承认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生医疗事件后应依法提取、封存、检验现场遗留的材料,而事实上这些东西都被院方销毁了;第三,黄靓已火化,最能给死亡提供可靠证据的尸检没有做,一切判断只能根据院方提供的病历和大夫的口述。这三条,哪一条都不利于黄德金。
黄德金感到,从一开始他和院方就处在了一种不公平的对峙状态,院方作为一个组织可以无视他许多正当、合法的要求而高高在上,而他呢?在很多时候只能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一肚委屈,有冤难诉。
他开始向法律界求助,法律界对此反应强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俊认为,此案从病理与责任上讲,是典型的医疗事故。他在指明了院方的种种失误后,愤慨地说:“阑尾手术致死人命,这在医疗、医学进步的今天,应该算是一个天方夜谭。”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燕说:“该手术未经过家属签字,违反了规章制度,术中出现呼吸骤停、心脏停跳才被发现,就已是缺氧非常严重的情况了,那么在此之前,应有其他症状,如血压的变化,心脏的变化等,而术中,麻醉师必须时刻监护着,几分钟测一次血压、心脏,以防意外,好及时抢救,故此可以说,麻醉师的监测是不力的。”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麻醉专家安建雄证实了这一点,他在给黄德金夫妇的信中说:“鉴定书上有一明显失误,‘心跳停止7分钟,抢救存活20天实属不易’这是绝对不科学的。事实上,如在4至6分钟内进行复苏,成功率极高,而本例没有复苏成功,说明心跳骤停已超过4至6分钟,即麻醉师没有密切观察病人。”另一外科大夫说,心脏骤停只要发现及时,戴上氧气罩,吸几口氧就过来了。
在手术台上,很多人就这么过来了,而黄靓却没能过来,这当中除了发现太晚,抢救不及时外,再没有别的原因好讲。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原来对医学一无所知的黄德金开始研究麻醉学、外科学,学习医院工作条例,收集相关案例。三年多来,他因为在书店里抄书多次受到呵斥,但也得到了北京、南京、九江等地医学专家和律师的热心相助,他几乎成了半个麻醉专家和法律专家。从他给笔者寄来的30多万字的材料中,我们可以想像到他在为女儿讨公道的路上所经历的艰辛与磨难。他把这些材料题名为《艰难的“死亡”诉讼》,囊括了此案的来龙去脉、有关的法律法规、理论与司法实践、全国发生的典型案例等四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前言和后记。其中上万字的《著名专家对手术麻醉工作的论述摘编》和《临床麻醉用药的严格规定》两份材料,涉及的麻醉学和外科学专著数十本,无论是其理论学术价值还是临床实用价值都不可低估。毫不夸张地说,现在医院里的许多麻醉师都未必掌握了他这样全这样深的麻醉学知识,至少没有看过他这样多的书。已成为半个麻醉专家的黄德金终于搞懂了什么叫“麻醉意外”。
《药物不良反应》一书中说,观察病人不细致和使用药物不当,是许多“意外”和并发症发生的共同原因。
《实用麻醉手册》中指出:麻醉的死亡原因往往与下列麻醉原因有关:(1)麻醉用药错误(包括错用药和剂量错误);(2)麻醉技术失误;(3)给药方法不当;(4)不能熟练掌握医疗仪器;(5)麻醉观察不细。
《临床麻醉学》认为:“麻醉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是麻醉意外发生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医疗纠纷中,受害者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当你不明白那些深奥的医学知识时,他说你不懂;当你懂了后,他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