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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暗箱操作”疑问多
    右眼患病,左眼挨刀,不算医疗事故?

    这是《中国青年报》记者黄平发出的疑问——

    1998年12月31日中午,杭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职工陈捷无精打采地从法院回到家中,进门的第一句话就是:“早知道如此,我还打什么官司?连抗议都没有必要了!”他8岁的女儿陈佳妮一年前在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做眼科手术,结果是右眼患病,左眼挨刀。百般无奈之下,只好陪着女儿上了法庭。

    12月31日上午,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自负。

    陈捷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法院究竟是根据什么判决的?

    法院是根据医疗鉴定来判决的,至于这个医疗鉴定是否公正、是否正确,法院则无需也“无权”过问(如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判案)。据悉,上城区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一份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供的“陈佳妮患者医疗事件鉴定意见”。该意见断定,这一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陈佳妮是杭州某小学二年级学生,1994年1月,因患右眼内斜,到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当时名为浙医一院眼科)由陈偕穗医生负责治疗。经过四年治疗,有一定的成效。为使右眼得到根本性的好转,最终摘掉眼镜,1998年1月14日,家长采纳了陈医生的建议,给陈佳妮的右眼做矫正手术。

    按惯例,医院与家属进行了术前谈话,并签订了“术前谈话记录”,明确写明是给陈佳妮的右眼开刀。

    1月19日,手术后的当天中午,陈佳妮就喊左眼疼痛。因为双眼都被绷带扎着,主刀的陈医生又没有找到,家长无法弄清原因。第二天,在陈医生的例行查房中,家长提出疑问:会不会是手术做错了位置?陈医生回答:“我也记不清了,等纱布拆掉后再说。”

    谁料,当纱布拆下时果真发现陈佳妮挨刀的是左眼。据家长回忆,陈医生当场愣住了,解释说是在手术台上临时改了主意,然后就借故匆匆离去。

    手术后,陈佳妮的右眼依然内斜,而左眼则出现外斜5至10度。浙益眼科中心和主刀的陈医生一方面承认在术前、术中、术后没有向家长讲清“改变手术方案”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声称左眼动刀的做法“在教科书和文献上都有记载和报道”,拒绝承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院方认为,陈佳妮患的是“共同性内斜及弱视”,为此,主治医生提出施行手术矫正眼位。术前再次诊断,陈佳妮系共同性内斜15度,右眼为主斜眼,左眼为注视眼。当时拟在主斜眼(即右眼)上手术。手术按期进行,在全麻状态下,主刀医生发现陈佳妮的眼位仍有10度内斜,遂决定在左眼上手术。院方还认为,陈佳妮所患的这一类眼疾,不存在哪一只是病眼,哪一只是好眼的问题。在手术矫正过程中,可以根据患者不同的病情以及手术医生的经验做在主斜眼上,也可做在注视眼上,或者双眼均做手术。

    对此,陈佳妮的家长断然否定了医院的看法。他们告诉记者,陈佳妮在浙益眼科中心接受诊治已达四年之久,诊断一直都是“右眼内斜”,病史中从未出现过“共同性内斜”的诊断或记载。另外,术前谈话内容及手术记录中,既没有手术部位不确定的说法,也没有临时改变手术部位的记载。即便确实存在难以在术前明确手术部位的困难,那么,术后也应立即告诉病人及家属手术部位有变化。家长还提出,医院有涂改术前谈话和手术记录的行为,擅自将手术部位的“右”改为“左”,同时将“右眼斜视”涂改为“双眼斜视”,连手术前五天签署的麻醉记录上也出现了“左”字。医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医疗服务合同,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由于多次与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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