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五、“会诊”医疗鉴定


    除了病历,还有一些其他的物证材料,如事件发生时所使用的医疗器皿(输液瓶、注射针管等等)及残留药物。而这些具有较强证据价值的物证材料也不是病人所能掌握的。一些医疗单位发生事故后,重要的物证材料便不翼而飞了。你说发生了药物反应,但药物残液被扔了;你说药物浓度不对,但该批号的药物没有了;甚至还有器官不见了、蜡块包的组织掉包了的事情。哪个人能在自己的亲人刚去世时就会想到要打官司,就跑到医院去要物证材料?况且要也要不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证据由发生事故事件的医疗单位保管,患方能不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过去很少人去考虑而现在却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病人的病历该归谁所有?

    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使其由单一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等内部成员,改变为由多家部门人员组成,实行内外结合,增加法医,甚至人大、政协等部门的成员,有利于加强对医疗事故的监督,增强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除此之外,还应在具体的制度上进行改革。

    据考察,从国内各家医院的“惯例”来看,病人第一次到医院就诊住院后,医院即将住院病人检查、医生对病人病情的分析,以及不同医生对病人病情会诊后提出的治疗意见,医生采取的治疗措施等详细记录在病历上。病人出院后,病历作为重要的医疗资料被存入医院的病案室。如病人再次到医院就诊,医生可借阅病历,并继续记录病人的情况。

    有律师还特意提醒患者说,依据有关规定,在发生医患纠纷之初,病人及其亲属有权要求医院封存病历,封存时双方在场。不要等到要打官司时才想到这一步。

    1999年4月5日的《检察日报》,发表了李和仁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总于事、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顾问梁华仁的采访。梁教授对医疗事故的法律处理颇有研究,曾专门著有《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一书。

    对这种已成为惯例的医院独占病历的做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有失公平。曾经参与卫生部立法工作10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者的卓小勤先生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后,实际上和医院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是同等的法律主体。他说,病人向医院交了医疗费等费用后,就是购买医院医生的服务。所以,医生书写病历是尽义务,病历的所有权应属病人。医院保管病历也只是接受病人的委托进行保管。

    1997年10月7日,合肥工业大学教授张道恒因心慌气促等症状住进一家省级医院心血管内科CCU病房。医生诊断为快速心房纤颤、心力衰竭,立即给予吸氧、强心、利尿、补钾等处理。因患者入院时体内钾量已超过正常值,院方补钾后一周出现高钾血症,于28日死亡。

    另外,张律师谈到,按照民法原、被告平等的原则,双方拥有证据的权利也应该是平等的。即使按医院方面的说法,病人自己看到病历后,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也没有理由不让病人的家属查看病历。特别在发生医患纠纷后,病人应该同医院一样对病历拥有处置权、占有权。否则,这医疗官司又怎么能够打下去呢?

    先看病历。病历是病人的诊疗记录,由医务人员书写并由医院保管。在国外,一般都是一式两份(甚至有一式三份的),病人和医院各执一份。而中国目前的现状,别说你病人无权去占有一份病历,你想看一下上面写了一些什么的资格都没有。好像这完全是医院的专利,与病人毫无关系。按理说,医疗活动是医患双方的一种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都应该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而实际上,现在的医患关系纯粹是主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人命关天·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简介 >人命关天·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目录 > 五、“会诊”医疗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