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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诊”医疗鉴定
动与被动的关系,除了手术要进行一次术前谈话外,医务人员对病人作了什么治疗,病人无权过问,连看一下病历都被认为是一种越轨的要求。这就埋下了一个隐患,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只有医生说的份。出事了,涂改、伪造病历更是易如反掌之事,对自己不利的便不写上。经过如此“技术处理”的病历,可想而知,会得出什么样的鉴定结果。

    这是前面我们介绍过的案例。据《检察日报》明镜周刊1999年元月10日报道,1998年12月6日,曹女士母亲住院期间因患感冒发烧,医院为曹母点滴“西力欣”药后20分钟,曹母不幸身亡。报道说,曹母入院之初,医院曾给曹母使用过一种“罗氏芬”药,因该药属“头孢菌类药”,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停用。“西力欣”使用说明上写明:“禁忌症:对头孢菌素过敏者慎用。”院方承认曹母“系使用西力欣过程中出现过敏性休克死亡”,认为发生此案例原因是“认识不足”。

    据曹女士说,当曹女士要求查看母亲病历时被院方拒绝,并向曹女士出具了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依据该规定,除医院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外,被许可到医院查阅病人病历的“外人”只有“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其他人不得查阅。当事人起诉后,履行了有关手续,法院和检察院可调阅,律师只能就地查阅。

    难怪人们说医疗官司难打,就是最后受害者或其家属胜诉了,也必定遭遇了九死一生的磨难,因为病历不准查阅就成了包裹在医院身上的一层刀枪不入的盔甲。

    依据法治原则,病人到医院就诊应该享有知情权,而医院也有“告知”的义务。如何实现病人的知情权,病历的归属是很关键的一个内容。

    在目前情况下如何实现病人的知情权,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医院可尝试推行病历“双联制”,即医生书写的病人病历可一式两联,医院和病人各持一份。国外的医院大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

    1996年4月1日,王高计夫妇向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该委员会对这起医疗事件调查后认定,患儿已无甲状腺存在,终身致残,应确定为二级医疗事故。鉴于王某医疗事件的原始病历已不存在,该委员会决定不再进行医疗技术事故鉴定。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办公室主任孙东东和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主治医师吴剑锋认为,我国现行的由省、地、县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全权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经过10年来的实践,其弊端已充分显露。

    《中国律师报》发表吴伟民的报道认为,大多数医院不同意患者一方查看、复制病历,实质上是害怕患者一方掌握病历之后,分析判定医院的过错责任。

    北京儿童医院是具有第一流医疗水平的大型综合医院,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然而,在这家久负盛名的医院里,却发生了一起医务人员隐瞒医疗事故近四年之久的事件,致使一名年仅10岁的男童终身致残。这是《中国律师报》1997年10月18日报道的一个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病人不能掌握病历资料,就是发生了医疗事故也还蒙在鼓里不知道。

    据北京某部队干部王高计介绍,他的儿子王某现年14岁,在六七岁时发现脖子下方长有一个小疙瘩。1992年1月15日,王高计夫妇带着儿子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接诊医生认为,王某患甲状舌骨囊肿,需进行住院检查和手术治疗。1月20日,王某住进北京儿童医院外科第五病房,并于1月24日上午做了手术。手术后,主刀医生对王高计夫妇说:“这小孩子的病非常少见,全国才发现二三例。孩子出院后一星期到内分泌科门诊检查,就不用找我们了。”按照医生的吩咐,王高计夫妇带着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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