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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诊”医疗鉴定
于2月11日来到该院复查,除验血外,复查的医生给王某开了一瓶甲状腺素片,嘱咐王高计夫妇:“每天给孩子吃一片甲状腺素片,要常年吃,不能断药,每隔三四个月要复查一次。”王高计夫妇颇感纳闷儿:王某在手术前从未吃过甲状腺素片,可手术后必须每天吃,而且常年不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1994年6月,天气闷热,王某不愿吃药,就停止用药一段时间,之后全身出现浮肿症状,肿得连走路都感到困难,眼睛也突然近视,身体状况日趋下降。当王高计夫妇带着孩子到北京儿童医院检查时,医生批评他们说:“为什么停止用药?你们把孩子的病耽误了!”此后,王某继续用甲状腺素片,王高计夫妇越来越感到此事蹊跷,为了证实北京儿童医院的检查结果,他们带着王某先后到北京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解放军292医院等医疗单位进行了同位素扫描和Ct检查,均证实王某已没有甲状腺。

    另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定依据。然而,从司法角度看,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仅仅是提供一种证据,法院在审理中有权对鉴定结论作出确认与否的决定。因此,有人认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为“最终鉴定”的法律效力也是受到怀疑的。

    1995年11月1日,王高计夫妇正式向北京儿童医院提出三项要求:第一、立即封存王某的病历档案;第二,按照北京市政府3号令和北京市卫生局1994年8号文件精神,认真、迅速查明事故,作出鉴定;第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挽救孩子。

    现有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与三个基本法相冲突。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有关鉴定问题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可委托、聘请或指派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同时还规定,司法人员在收到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书后,必须审查其客观真实性,之后决定是否采信。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则规定,鉴定委是医疗事故鉴定的惟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这显然与国家的三个基本法相冲突。

    1995年11月7日,北京儿童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起医疗事件作出鉴定结论:1、患儿在手术前被诊断为甲状舌骨囊肿,并进行手术切除,后经病理证实为“异位甲状腺”。虽此异位甲状腺为发育不完全的甲状腺,但手术切除亦属误诊、误治。2、甲状舌骨囊肿是较常见的小儿先天畸形性疾病,摘除术本为较小的手术,但甲状舌骨处长有异位甲状腺属罕见的病例。主刀医师由于经验不足,对此缺乏认识,是误诊、误治的原因。3、虽然患儿异位甲状腺已存在功能低下表现(骨龄7岁),但手术错误又使患儿甲状腺功能低下更为明显,需终生服药。按照《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案属二级技术事故。4、诊疗错误发生后,当事人未能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向家长交待病情欠详细,家长对病情缺乏正确理解,以致患儿治疗不规则,带来了不良影响,这种态度是错误的。5、院方应从错误中吸取教训,订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再发生。对已给患儿带来的不良后果,医院有责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王高计夫妇对北京儿童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给的“说法”不满意,向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诉。他们认为,“本案属二级技术事故”与事实不符,应为“特大严重责任事故”。

    1996年2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技术鉴定会。与会专家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后认为,北京儿童医院提供的患儿王某的病历中,手术前的记录和手术记录单不是原始资料,而是改写的材料,其中且有不实之处。患儿是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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