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疗鉴定将动大手术
医患纷争将有新法调整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微词已经不允许我们再有丝毫的回避,有识之士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面对现有的法规冲突与医患双方的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卫生部已开始着手改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重点便是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改革以及医疗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调整,力求积极探索一种新的、更为客观科学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有关人员正在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在今年正式出台。今后,国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有望变得更加科学、准确和公正。
从卫生部医政司吴明江司长披露的最新情况中获知,卫生部在广东等地一些医院中已进行探索,其经验“有指导作用”。对于今年将出台的关于解决医疗纠纷事故的办法,他做了说明——
据介绍,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第1条,是“实行见证制度”。即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作为事故委员,参加病案分析,规范鉴定程序,严肃监督,使其过程增加透明度,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并增加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2条,聘请法医作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鉴定委员会,直接参与技术鉴定。使其有发言权、表决权,而不仅仅是见证。
第3条,是发生纠纷时,患者一方可以拥有复印的病历,医院使用的也是复印后的病历,病历的原件当场封存。这样做是为了减少分析的误差。
第4条,是严格实行回避制。凡有当事双方利害关系者都必须回避,当事人、当事科室、当事医疗机构也都实行回避。
第5条,鉴定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求判定真实,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使所有委员有客观公正表达的机会。
第6条,医疗技术鉴定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要从所在地方医院开始,自县级鉴定始,直到省一级为最终鉴定。不能直接到省一级去鉴定。如到省一级仍不能解决,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这样规定,是保证纠纷双方有向上一级再申诉的权利。
吴明江司长说:“已有试点,目前开展得比较顺利,当事双方都满意。”
对医疗事故,吴表示要区分开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凡责任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就是界定在责任事故上。另外,对“不负责任”、“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等,也要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值得明确的是,新办法赋予了就诊病人从法理上有六种权益,即及时的医疗权、对医疗有知情权、对治疗方案有选择权、对医疗有拒绝权(如临床实验性治疗和所使用药品)、病人有隐私权、有权知道付费项目和医院规章制度。
卫生部发言人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加强,全面建立实施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将成为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根本途径,医疗机构将尽力促使这一保障体系早日建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把医院推向市场,将市场风险机制注入医疗行业,对医疗服务素质的提高无疑是个促进,即将出台的新法只是对医疗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弥补。
另据悉,国家卫生部和国务院法规处还在联合制定《医疗法》,将在近期内出台。加上已开始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将有效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而且也将进一步促进医疗事故鉴定与处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法医介入:打破一言堂
这次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让法医介入医疗事故鉴定,打破卫生部门一家说了算的局面,以此增加鉴定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早在90年代初期,就有许多法学工作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