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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事故赔偿:一个尴尬的话题
    杨春山死后,丢下一对年幼的女儿、病弱的妻子、年迈的父母和一个负债累累的家。他的嫂子曹瑞琴一直对医院的抢救过程及措施有怀疑,一定要为小叔子之死讨个说法,这位农家女从此走上了一条充满艰辛的告状之路。

    当县、市、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曹瑞琴仍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追究医院的过错责任。

    1996年10月10日清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别的案件。原告代理人律师指出,被告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医学有关规定及手术常规对病人进行检查诊断,就草率地将病人抬上手术台,实施右肾切除术,造成病人死亡,被告对此有较大的责任。其次,被告县医院在手术后40天内修改了病历,伪造了病人死亡的原因。被告县医院答辩时认为,切除右肾是正常的,这和杨春山的死没有因果关系。他们认为,作为术者有权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随时采取他认为应该采取的手段。对于伪造病历,他们承认术前记录是后来补写的,但他们又辩解说这不影响鉴定结论。

    经过9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在给杨春山实施右肾切除手术中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缺乏责任心,在无确切手术指征又未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轻易将杨春山的右肾切除扔掉,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在诊治中有过错,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为此判决被告县医院向原告赔偿医疗、死亡补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65000多元人民币。宣判后,旁听席上爆发出热烈而持久的掌声,数千名群众对此表示拥护。

    金陵律师事务所的黄文俊也打赢了一场未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伤害官司。

    1994年3月18日,年近70岁的胡昌来因右上腹疼痛而入住南京大厂区医院,院方诊断为急性胆囊炎、胆石症,完全没有考虑老年人应该考虑的胆囊癌,由此产生第一个错误——误诊。在未经必要准备情况下,病人入院3小时后即被推上手术台。此时实际上胆囊癌已经转移,但手术医生却仍没有发现,以致处理不当,导致术后腹腔感染,不得已再行手术,术后病人肝、肾功能急剧衰竭,12天后死亡。

    病人死后,区、市两级医疗机构都以“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死者亲属们奔赴北京,上访卫生部、国务院等部门,但他们被告知,医疗鉴定实行省级终裁制,不服医疗鉴定,当事人不得诉讼。

    死者亲属在几近万念俱灰的时候,找到了金陵事务所的黄文俊律师。黄律师了解情况后发现医院在诊治中的几处明显过失:未经必要术前准备与检查,贸然手术;术后未按常规放置引流;连续性使用禁忌药品等。为此,他建议当事人避开医疗鉴定这个禁区,根据过错责任理论,打赢了这场医疗官司。

    另据报道,郭丽萍、郭薇、郭开江三个10岁左右的小孩,也打赢了这样一场医疗官司。

    1998年8月13日,三原告之母、吉安县曲濑乡航运公司的王来珍因病被送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医生接诊后,诊断其病情严重,但仅按对待一般病员的方法开药及交待护士为其输液。在患者输液过程中,接治医师擅离职守与他人下棋。患者就诊后约半小时,呼吸急促,生命垂危,医护人员即行抢救。因卫生院的氧气瓶未按规定备足氧气,无法正常使用,医护人员未能及时有效地施救。几分钟后,王来珍死亡。其后,吉安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患者之死不属医疗事故。三原告要求卫生院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吉安县法院认为,原告之母王来珍之死虽非被告的医疗事故所导致,但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有明显过错,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之责。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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