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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事故赔偿:一个尴尬的话题
数额各不相同,而受害者则普遍认为仍然偏低。

    我们介绍过的强拉胎盘致产妇死亡医疗纠纷一案,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推翻了韶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认为这是一起一级责任事故,1998年9月25日,始兴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误工费共27215.3元。

    但原告雷祖城对判决并不满意。他的律师说,补偿和赔偿不是一回事,采用经济补偿赔偿病人或者家属因病人的死亡、残废等的损失绝对不等同于民事赔偿。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而后者是《民法通则》中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二者是两个概念。在一次性经济补偿不能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时,侵权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雷祖城算了一笔账,妻子死后留下母亲(即雷祖城的岳母)和两个孩子需要赡养和抚养;妻子死时才25岁,起码可以再劳动20年,所以,饶某应该赔偿赡养、抚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另外,妻子的死给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饶某也应赔偿。这些加起来达40多万元。近日,他又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条命赔2万还是80万?《南方周末》记者杜卫东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

    1997年8月18日,澳门居民林琰文在其胞弟、珠海市民林琰中的陪同下,来到珠海市香洲区碧涛卫生站,医治左腿的静脉曲张症。林的静脉曲张症是因为站立太久而影响下肢血液循环,碧涛卫生站挂牌的“中医教授”陈忠和看了病情后说:“这是小儿科,很简单,绝对没危险。”便在林的左腿静脉注射凝血酶——后来证实,这是一种外用药,用于止血,严禁注射。被注射了100个单位凝血酶的林琰文,20分钟后口吐白沫,眼睛外凸不省人事。珠海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并将林转到该院急救,但已无力回天。5天后,林琰文被宣布临床死亡。

    陈忠和并非是江湖游医,他有辽宁省人事厅发的副主任医师的职称,但事发后香洲区卫生局的调查表明,他为林琰文治病采取的是“道听途说的新疗法”。事发后,陈忠和溜之大吉,至今下落不明。林琰文去世的当天,香洲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便认定这是一起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几天后,香洲区卫生局对碧涛卫生站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卫生站停业整顿三个月,对林琰文的亲属一次性补偿2万元等。用2万元来补偿尚未结婚、年仅四旬的林琰文的生命,他的亲属无法接受,向各级有关部门投诉近一年没有结果。1998年7月16日,现居广东新会的林琰文的父母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将碧涛卫生站、区卫生局等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害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

    香洲区卫生局负责人说,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万元的补偿已是最高的了;外籍人士要怎样处理,《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

    林家的代理律师则向法院提交了索赔80万元的清单,其中林琰文死亡赔偿金占6成多。这位律师说:“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涉外医疗事故的补偿作出规定,我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依法提出上述赔偿要求。”

    一条性命该赔多少,这无论对于医务界还是法学界,都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

    据《中国妇女报》1998年11月12日报道,1978年,46岁的北大附中教师曹静玉在北医三院做手术时,腹中被遗留了一根16.5厘米长的塑料管。此后,长期原因不明的疼痛使曹身心备受折磨,直到1997年初塑料管才在海淀医院被发现后取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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