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事故赔偿:一个尴尬的话题
此,1998年2月,曹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该院所属的东升法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以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应予驳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万元,另加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等,合计12971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11月11日,“塑料管深埋腹中18年”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北医三院赔偿女患者曹静玉8万元。
《中国妇女报》记者问曹对此结果是否满意时,曹说:“我当然不满意了!我忍受了18年的痛苦……可是我不想再跟他们纠缠了,这简直就是做买卖讨价还价,对我是个侮辱……只有自认倒霉。”北医三院一位院长则说:“我个人的观点,还是认为只能赔3万元以下。”
《江西日报》报道,江西省资溪县人民医院因药房发错药导致孕妇流产事故,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郭小廉医疗、误工、护理、营养和精神损害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3万元。
去年5月15日,39岁的郭小廉发觉自己有流产迹象,到资溪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先兆性流产,为郭开了三支保胎针剂黄体酮。谁知药房医务人员却给郭错发了三支催产针剂宫缩素,注射人员也不细察,给郭错打了一支宫缩素。第二天,郭再去打针时,护士长发现她所持药液与注射单上写的药名不一致。后虽经多方努力,但郭保胎终究失败,被迫于5月28日人工流产。为此,郭向医院索赔21.3万元。医院只同意补偿原告3000元。郭遂将医院送上被告席。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自然是少数,更多的则是给病人造成脏器损害或者身体残疾。对此如何赔偿,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难题。如说因此增加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尚能计算出一个大概,那给病人造成的痛苦——包括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按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一个人尚且只补偿3000元左右,割错一个脏器或致人疾病,自然就是一两千元了事了,这样严重的身体损害,一两千元又怎么能弥补病人一生的痛苦?
医疗事故:补偿还是赔偿?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1988年卫生部作了个“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由于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尚未按成本收费……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
在此原则下,各省都制定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基本上都是2000~4000元。北京市的规定:一级事故赔偿5000~8000元,二级事故赔偿4000~6000元,三级事故赔偿3000元以下;广东省:一级事故赔偿3000元以下,二级事故赔偿2000元以下,三级事故赔偿1000元以下;西藏自治区:一级事故赔偿3000元以下,二级事故赔偿2000元以下,三级事故赔偿1000元以下;湖南省:一级事故赔偿3000元以下,二级甲等2500元,二级乙等2000元,三级甲等1500元,三级乙等1000元……
后来,也许是觉得这个标准太低了,一些省市都作了一些修改,如上海市将最高赔偿标准提高到了1.5万元,广东提高到2万元,北京提高到1万元。即使这样,也是非常之低的标准。一级医疗事故包括病人死亡、残废、重要器官缺损、严重后遗症等。这意味着,即使病人死亡,也最多不过一两万元的赔偿,而错割了大腿,错切了肝脏、子宫、卵巢等也许就是二三千元了。
这就引出一个纠缠不清的法律难题:医疗事故,到底是补偿还是赔偿。
这在国外完全不成问题。因为在国外,发生了医疗事故,给病人造成了伤害,就得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