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三、医疗事故赔偿:一个尴尬的话题
出了医疗单位的承受能力,实质上是只注意了保护患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刘鑫、北京地坛医院曾跃萍也认为,从解决医疗纠纷的角度看,既要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疗机构的正当利益。因此,只有从合理赔偿的角度来探讨患者的损害赔偿才是目前制度下的惟一出路。为此,他们提出实行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其理由是,医疗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的机构,是非营利性单位,限制其责任范围对其正常开展医疗活动是有利的。笔者对此论述不敢苟同。第一,医疗单位现在还是不是非营利性单位,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深有体会。近20年来,我国工资上扬了10~20倍,而医药费上涨的幅度是100~200倍,是所有行业中增长最快的。如果把中国的医疗费用与美国的医疗费用相比,中国的医疗费与工资之比是美国的1.5倍。若说有的国有医疗单位现在经济拮据,那只是因为其管理不善而已,并不是福利性质导致的。第二,是福利性质就难道要病人来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民政局开办的敬老院比医院的福利性质强多了,但如果其工作人员失职导致老人死亡,难道可以因是福利单位,就不负责任?公安部门连福利单位都不是,而纯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机关,但其公安干警刑讯逼供闹出了人命,国家还得照样掏钱赔偿。

    笔者认为,在医疗事故的赔偿上,“狮子大开口”不行,“蜻蜓点水”也要不得,而必须有一个合适与恰当的标准。另外,我们还认为,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该具有抚慰和惩罚双重性。目前,许多人只看到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抚慰性质,而忽视了通过经济赔偿对肇事医生与医院的经济惩罚性质。按照国外判例,这两种赔偿不仅是分开的,并且惩罚金额往往大于抚慰金。因为生命健康是无价的,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能起到让加害者望而却步的警示作用,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神圣不可侵犯。为什么有的医生连左右眼都没有分清楚就开刀,有的医生连病人都没搞准就动手术呢?为什么有的医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医疗事故?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们的医疗事故处理根本没有起到对肇事者的惩罚作用。

    不论是“补偿”还是“赔偿”,都不能追回失去的健康和欢乐。我们最大的希望还是医护人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精神损害要不要赔偿?

    10年前,香港一影星因其靓影被上海某企业印在包装袋上,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令当时的国人大咋其舌。许多中国人就是从此知道还有赔偿精神损害一说。时过境迁,时下国人对自身人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已今非昔比,北京一位在餐厅就餐的消费者因卡式炉气罐爆炸而面部形象毁损,他向法院起诉,除了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外,还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最后获赔16万元。上海一位女大学生在一家商场购物时遭到保安的无端怀疑,并强行搜身,身体虽然没有受到损害,但精神损失照样索赔了25万元。

    长期以来,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是个颇为敏感的话题。人们的观点是,人的精神权利受到损害时,如果用金钱赔偿,就等于把人同商品等同起来,本身就侮辱了人格,贬低了人的价值。

    中国法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和探讨,大致在1986年4月《民法通则》颁布前后才开始进行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的规定。”这里的“赔偿损失”,并没有说明受害人遭受的是物质损失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人命关天·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简介 >人命关天·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目录 > 三、医疗事故赔偿:一个尴尬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