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事故赔偿:一个尴尬的话题
,还是精神损失。因此,这一法律条文往往被援引为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经过10年多的发展,现在,全面否定民事主体的精神权利,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无论在司法实践部门,还是理论界,已近乎绝迹。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毕竟,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的全部,对精神利益的物质评价也不像对财产利益的评价那样,可以用数学公式精确地计算。但是通过金钱作为一种物质手段的“补偿”,或多或少可以使受害人获得精神上的抚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同时也使侵权人在经济上受到惩戒。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诸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但是,令人大为不解的是,仅仅是侵犯了名称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侵犯了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却还在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承认。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说的:“生命健康权比名誉权更重要,更基本,名誉权受侵害可获得赔偿,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更应获得赔偿。”显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被误切了子宫或卵巢,其精神痛苦绝不会亚于一个明星的照片未经允许被人登在杂志上,不亚于一个女大学生的身体被强行搜查。
西方人就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天经地义的。只要你能确切说出你受到了精神损害,就可以获得赔偿。
1980年,一个叫沃特斯的美国妇女脖子上出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肿块。这肿块连青带紫,结实硬朗,虽说不疼痛,但也着实令人担惊受怕。在一家十分有名的大医院,一个叫海什考克的医生接待了沃特斯。海什考克左掐右捏了几下,便拉着沃特斯进入手术室。医师真是麻利,三下两下就把肿块剃了下来,然后叫人送人化验室切片。切片检验结果正常。那瘤不过是一个良性瘤,小意思。
但是,化验人员总觉得切下来的东西有些不对,好像里面有一些脖子部位的器官肌肉组织。第二天,沃特斯觉得整个脖子痛不可当,而且,头部左侧肿胀隆起。而化验者听说后两脚发软。他又赶快再看了一下切片标本。他确信,海什考克闯了大祸,标本中裹着一块一英寸半长一英寸宽的食管组织!这意味着,沃特斯永远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进食了。海什考克知道后,迅速将沃特斯再次抬上手术台。当切开沃特斯脖子,清晰看到食管上果然出现了一个大洞时,他心里不住地颤抖……最后,海什考克不得不将沃特斯食管全部结扎,彻底封闭。
这是一起医疗事故。海什考克无话可说,愿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实际损失。沃特斯本身没有任何职业,不会因为终身残疾而影响收入。但是,沃特斯每次进食时,只能靠插在嘴里的人工管道将食品送进胃里,而且,必须要自己用手从嘴到胸部将食品慢慢挤压到胃,其状惨不忍睹。
医疗费和其他实际损失是5.9万美金。海什考克立即签了张支票。然而,沃特斯声泪俱下地说,为了减少这份痛苦,她将一辈子不知花多少钱来想办法。她列了一份清单,详细说明自己将会有什么样的痛苦,为减少痛苦将采取哪些措施,要花多少钱……她要求海什考克赔偿400万美元。
法院最后判海什考克赔偿沃特斯200万美元。算起来,起码有194万是赔偿“精神痛苦”的。法院认为,只要沃特斯讲得合理,“痛苦”的价码可以是惊人的。
西方人相信,人的精神痛苦有时是物质损失无法相比的,心灵的创伤有时使人一生难以生存。因此,痛苦的计算再难,也要把它计算出来。为了减少痛苦,避免痛苦,就必须让被告和其他不负责任的人知道在法律上“痛苦”的“真正价格”。
现在,中国的许多医疗事故判例开始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这无疑是一大突破,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