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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为受害者撑腰
立医疗法庭。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张滨、黄宜辰等人提出,现在法院强调医疗事故鉴定的诉前程序,如果不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就不能立案,而医疗事故鉴定现在一是不公正,二是拖延时间长,这不利于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赔偿。另外,大量的医疗伤害告到法院,只是由于尚未构成医疗事故,就是立案了,有的审判人员面对医疗机构的明显过错,也不能断然下判,甚至只好驳回起诉者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些现象的出现,固然有各种社会因素,但这与法院中无专门法庭、无专门人员审理此类案件不无关系。因此,法院成立“卫生法庭”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上述专家的意见在新闻媒体公开后,立即得到许多人的响应,纷纷撰文表示支持。但也有人对医疗法庭的可行性表示怀疑。试想,如果成立了这么一个法庭,该有一支多么庞大的法官队伍。因为医学相当复杂,判断医疗事故的性质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弄清医疗过程中的是非曲直,就必须对每一步进行鉴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鉴定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官,而一次医疗纠纷的裁决,往往由很多鉴定组成。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搞医疗法庭比较困难。

    从长远来看,作为法制社会,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始终是一个方向。只要法规健全,用专门法庭还是民事法庭来裁决医疗纠纷都一样。但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依理解决也不容忽视。而医院更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尽量减少失误。病方也要理解医院的难处,实事求是地对待医疗事故的赔偿。

    法律向渎职医生开刀

    对于医疗事故的受害者来说,他们需要的绝不仅仅是金钱的赔偿,还有一个更为重要但却往往被忽视的方面,那就是对责任人的处理。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对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基本上都是行政处分。因此,许多医疗事故,包括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最后都是记一次过、扣几个月奖金或者一年内不晋升职称了事,这不仅难以保障公民权益,对医务人员也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山东枣庄市11岁的学生郑涛骨折后到市立医院治疗,由于医院所用材料低劣,医务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他先后入院三次,挨了四刀,五次麻醉,注射大小针数百次,正长着的嫩骨被钳子一扭一块。市委书记亲自为其讨公道,但最后的处理也只不过是当事人免职,扣两个月的奖金。

    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渎职医生扼杀,一个个病人的健康被无能医生损害,如此人命关天的大事,怎么能仅仅是作个检讨,扣几个月奖金了事呢?这怎么有警示作用呢?近年来,要求法律介入医疗事故的呼声已越来越高。事实上,许多医疗事故的受害者也开始在向法律求援。司法部门在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刑法》的有关条文进行法律裁定,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刑事处分。

    长期以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关于医疗事故的纠纷亦愈演愈烈,有的被害者及其亲属在获得一定赔偿的同时,还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1997年起实行的新《刑法》专门增设了“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医疗单位中的医务人员及合法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对就诊人员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救治,或救治时严重疏忽大意,过于草率,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以及经他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等。这一法律条款的设定,对于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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