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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为受害者撑腰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方面上有“过失”,客观方面有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本罪的“失职行为”既可是作为,即实施了诊疗护理常规所禁止的行为,如打错针、吃错药等,也可是不作为,即医务人员本应履行应尽的职责而没有履行,如擅离职守、拒绝救治等。它可发生在各个方面,如在诊断时不认真不细致,把有病诊断为无病,把此病诊断为彼病,从而使病人失去治疗的时间、机会,造成严重后果;在用药方面,粗心大意,不认真核对,错把毒药或者非药物品当作治疗用药,导致病人死亡;在手术方面,由于马虎粗心,将不应切除的器官切除,或者将手术器械遗留在病人体内;在麻醉方面,违反麻醉禁忌或用药前不核对,用药量过大或误将其他药物当麻醉药使用,造成病人死亡;在输血方面,由于违反规章制度,查对不严格,给病人输入异型血液,导致病人死亡等等。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单位中的其他人员,如后勤人员、管理人员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负责供应氧气的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能正常供应氧气,发生致人死亡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不属于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必须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后果。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严重残废、器官功能障碍或严重器官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若无上述结果,则不构成本罪。

    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犯某种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中的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病人的生命权,但同时也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或名誉)。医务人员因极端不负责任,直接导致病人的死亡,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这与过失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但过失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仅侵犯公民的生命权,未同时侵犯其他客体;而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中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两种以上的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和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或名誉)。这是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中的犯罪与过失杀人罪的根本界限。另外,过失杀人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而医疗责任事故中的犯罪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这是两者的又一不同。

    法律已开始向污职医生开刀——

    湖南常德市西湖农场外科医生王本洪,不仅不学无术,把儿童正常发育的乳腺或单纯的乳腺增生当作乳腺瘤,而且利欲熏心,为捞取手术费,先后十数次哄骗一些儿童家长,非法切除10多名小学生的正常乳腺,给这些儿童造成终身的生理缺陷。汉寿县人民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王本洪有期徒刑5年。

    前面例举的从没有拿过手术刀的张玛丽把产妇的子宫、卵巢、输卵管及其他附件,全部当作“瘤子”割掉了,给这位妇女造成下肢瘫痪与女性器官丧失。法院为此判处张玛丽有期徒刑7年。

    上班时间离岗赌博的江西上饶县医院外科医生汪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将女大学生张文静穿刺致死的邯郸市二医院主治医生苑玉书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8万元。

    将手术钳遗留在产妇腹内致其死亡的江苏如东县沿南乡卫生院医生平某、李某分别受到拘役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的处罚。

    1999年1月4日,丹东市第一起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该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完毕。

    据报道,1998年6月3日,黑龙江省五常市长山乡水泉村村民马玉夫妇领着3周岁的儿子马德龙来到丹东市振安区四道沟,探望在此做小买卖的父母。因小德龙在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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