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为受害者撑腰
东前已患病多日,马玉的父亲马志国便带孙子到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肺炎、先天性心脏病和佝偻病,让孩子住院治疗。为了省几个钱,6月7日,马志国抱着孙子到四道沟转盘附近的一家私人开设的璋瑶西医诊所治疗,医院一位姓严的老大夫作出了和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一样的诊断,并让孩子输液。
第二天,家里人发现孩子的身体有些浮肿,严大夫说:“孩子的脾不好,吸收慢,过几天就好了。”第二个吊瓶挂完后,孩子肿得更厉害了,严大夫又说:“没关系,明天给换换药。”第三个吊瓶挂完后,孩子喘得比以前厉害了。9日晚上,孩子的病情越发严重,根本不睡觉。6月10日一大早,马志国和老伴就把孩子抱到诊所,严大夫检查完后仍说“没多大问题”,又给开了个处方。该诊所一名护士配好药,给孩子扎上吊瓶。吊瓶挂了约一个小时,孩子开始出现异常,好像心里难受,来回翻动,嘴唇发紫。此时严大夫正在外屋给病人推拿,听了孩子的症状,说再观察一会儿看看。半个多小时后,孩子的呼吸越来越急促,嘴唇发紫变肿,不但喘得厉害,还抽搐起来。那名护士急忙告诉严大夫,孩子有危险。严大夫这才过去给孩子拔下吊瓶,与护士一起抢救,给孩子做人工呼吸。可孩子还是死了。
事件发生后,严大夫提出私了。孩子的爷爷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于当日到丹东市振安区公安局四道沟派出所报了案。
丹东市公安局法医及市妇女儿童医院、中医院公安分院等医院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最终作出如下结论:“死者马德龙系因生前患支气管炎,致使呼吸功能衰竭,在治疗不当、抢救不及时的情况下,并发心功能衰竭,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根据该鉴定,1998年10月5日,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振安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和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其诊所不具备收治重病人的情况下,接收危重患者,在治疗中严重不负责任,用药失当且延误救治时间,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为此判决: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赔偿原告2万元。
新《刑法》的实施,不仅使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给医务人员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医疗渎职也是犯罪,并且这是在道义上不可饶恕、在法律上不能容忍的犯罪。这对于较好地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有效地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