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放弃?
同是对,但是你的章程不是这样说的,问一下,这个合同和章程是不是一套?
现在能解释就说,现在不能解释的回头给书面材料。前面这份才是你Rt公司进来,到目前为止,双方都没有说Rt不是股东,必然有个链条断了,少了2000年合同。既然你现在都推到以前了,从头到尾你给我补齐了,我想知道全过程。
Rt进来到底是怎么回事?所有股权转让都必须要经过外经贸委的批准。如果没有批准,按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如果说连母体都没有了,后一步就很难进行了,尤其是外经贸委的批文、董事会决议。
关于股权转让的告知书、关于其他股东的承诺书,你们有没有异议?承诺书你们有没有收到?
段天慧:他们的承诺我们没有收到。
高敏:你们没有收到,这里面有个问题,相互之间的放弃,如果你们没有收到……最后是董事长发出的传真,没有异议吗?
那上午就这样,下午反诉。你看,江老师、王老师?
江泰:能不能快一点,上午搞完,12点还没有到呢。
高敏:那也可以,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问题吧!第一个本诉,双方再总结一下。
段天慧:第一,我们认为这个合同第13条和章程第16条关于内部股权转让是无效的,因为这个条款约定违背合资法,合资法规定注册资本转让必须征得股东同意。董事会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超越了合同和章程关于董事的职权,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控股利益,违背法律关于国有企业控股地位调整的批准,也违背了实施条例关于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二,鉴于EA在1997年股权重组中,没有按合同约定出资到位,它不能享有增持的股权,不出资就不能享有股权,我们有江山公司证明,说明EA公司没有掏钱。因此,我们要求对股权调整。
车涛:第一,程序上,被申请人反请求超过45天时间。
第二,程序上,它提出答辩和反请求,反请求应该独立,它把全部放在一起,既有答辩又有反请求,这四条哪条是反请求?哪条是答辩?没有分清楚。
第三,实体上,关于无效的、违反合资法,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指导目录,这个限制并不代表不能外资控股,只是说要经过批准,国家没有相应的规定,不能支持对方观点。
另外关于无效的问题,实质属于控股权之争,条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他股东相互”如果是按对方的理解,优先购买权并不是放弃了,就不存在控股权之争。
关于净资产,双方的本意,净资产就是所对应的净资产,当时也没有提出歧义,以前也从来没有听到这事,只是现在发生纠纷了,从正常的理解就是同比例。
我觉得要分两个层次讨论。
1.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条到底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有没有效?
2.在有效的前提下,我有没有按约定去做,包括评估,是因为无效还是因为没有按这个方面做?其他的增资问题由贺律师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