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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伪难辩
    贺律师的答辩本来很清楚,把股权换债权这个事实说明白了,但是段律师确实厉害,当场发挥了无中生有的能力:

    第一,创造了一个股权额度概念,目的把股权转让与增资联系起来,说这个股权转让款是通过江山公司这个平台走账的,这样合同中的增资用词就是对的。

    第二,抓住1994年内部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内部约定怎么能对抗批准的合同。

    第三,抓住债务主体是江山,提出你没有债权怎么换股权,如果承认就是根据原先的债务约定,那么根据合资法,这个约定违法。

    其实这些问题的核心,还是出资事实的澄清,孙成松本来有机会把出资事实说得更清楚,可是太激动,只是从道义上指责对方耍无赖,没有把出资问题进一步澄清。

    在孙成松发言完后,郭雨亭感到情况复杂了,出资问题本来应该一战结束,现在感觉是打了个平手,低声向孙朝辉说:我能不能发言?

    孙朝辉缓了一下,摇了摇头。

    郭雨亭只好作罢,本来很想帮一下中粮,可也害怕出问题,万一说了还是败诉,那就麻烦大了,到时候责任说不清,你又不是律师,人家也没有请你答辩的,丰原这边自己无法交代。请示领导的目的就是想发言避免个人责任,既然领导不同意,那还是当观众吧。

    假设在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郭雨亭计划发言如下:

    各位仲裁员,我是投资人员,我想从投资角度来阐述一下出资问题。

    第一,对方关于为什么没有及早发现的说法不成立

    首先股份重组是有目的的,是为了解决江山公司当时的实际困难,大家不是搞的玩,如果说EA公司出资不到位,那么就等于说这次重组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原股东稀里糊涂地把股权让了,然后钱也不要,那为什么要重组呢?

    其次江苏华源的前身靖江糖厂是控股方,江山公司不仅董事长是它委派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也是它委派的,就算董事长管大不管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难道也不管吗?这么多的钱到没到账都不知道,显然逻辑上不成立。

    更荒唐的是,原股东是三家,就算你财大气粗,不小心,那两个公司呢?长期投资金额发生巨大的变化,钱没有到,他们的财务部也不管吗?

    第二,1994年协议的本质

    一般投资入股,首先选定一个基准日,以基准日标的公司净资产价值为依据,结合标的公司的赢利能力,协商确定入股价格。

    1994年EA公司增资进入江山,江山公司有5000吨维C在建工程,对于在建工程评估,比较麻烦,因为工程实际总投资具有不确定性。而EA公司作为小股东提出承包制度是符合投资常识的。

    当时江山公司原有维C规模是2000吨,在建工程是5000吨,实际商务谈判是以7000吨维C规模为基础,考虑到在建工程的不确定性,把在建工程资产单独拿出了,要求原股东完成这个项目建设,并把这个项目资产增资进入江山公司,其中196.3万美元进入注册资本,其余全部进入资本公积。

    所以,1994年协议的本质是四方股东共同增资,原股东也要增资,1994年合同也明确规定原股东要增资171万,之所以协议书中规定196.3万,是因为原股东前期出资还没有完全到位,这个事实在验资报告写得很清楚。

    协议中说原股东承担债务的表述是投资谈判用语,法律用语就是原股东负有项目增资义务,而这个义务在历届董事会决议内容上一直有体现。

    如果说1994年协议无效,不仅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且牵涉到原股东出资也不到位的事实,因为他们后来借用了江山公司171万资本公积进行违规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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