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股权合并的意见
优先权条款无效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正确的观点应该是:当事人不得用约定修改法律关于股权转让时必须经其他合营者同意以及做出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同意股权转让可自由处分,包括自由处分其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仲裁庭认定:本案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条款合法有效。

    结论:同意权可以事先表示同意,优先购买权可以放弃,但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正常进行。

    C.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影响并改变被申请人在合营公司控股权违反《公司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问题。

    即使是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财产,企业也完全享有依法处分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做法。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但国务院作为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代表并不直接行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经国家授权直接由国有企业法人行使,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是否同意股权转让以及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国有企业的被申请人当然有权处分而无需由所有权人来行使。

    结论:国有企业有自主经营权,有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D.如果股权转让影响或改变了被申请人在合营公司的控股地位时,放弃优先购买权条款是否因未经审批和备案而应为无效?

    即使是国有企业,有关是否同意以及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一事,由于它属于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的经营权利,理论上也无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否则便违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相分离的法律规定不符。

    但这并非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处分其权利没有一定的程序或条件。即使不涉及影响中方股东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等事项也必须经过原审批机构的审批,否则不得生效。这是《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

    不过,当其处分其股权权利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变更或中方的控股地位时,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作为股东的国有企业也是要将其处分股权事项单独报其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

    仲裁庭认为,这种备案或审批是股东自身应负的义务,与其他股东尤其是外方合营者无涉,也与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之后才能生效的概念不同。不能简单地因为中方合营者未尽其应报其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义务,从而据此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

    合营企业任何股东处分其股权权利的有效与否最终取决于法律规定以及原审批部门的批准与否,不完全取决于中方合营者是否已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批。

    另外,当事人是否享有处分股权转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处分此权利是否得到审批从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不能因为当事人处分其民事权利的某一行为尚未得到审批生效,便反过来以此未经审批生效作为当事人不该享有处分该类民事权利的理由,并称规定当事人享有处分该类民事权利的条款违反法律从而无效。这是本末倒置。

    再者,也不能说影响或改变了中方合营者在合营企业的控股地位就是违反法律或法规。《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只规定了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但没有上限规定,这意味着无论是中方合营者还是外方合营者都有可能取得控股地位,而且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这样做。

    因此,对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江山争夺战·中国第一并购战财经纪实简介 >江山争夺战·中国第一并购战财经纪实目录 > 股权合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