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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烟又起
    华源大反攻

    误判给华源带来大逆转,从被动挨打转为大举反攻。

    仲裁后,江苏华源提出召开董事会,要求按仲裁决定调整出资比例,并且提出追回以前分红的要求。道理很简单,出资比例既然回到1994年,那么这以后的历年分红也要调整,你EA公司不出资当然不能享有股权,更不能享有这16%的历年分红。

    华源目的很明确,依据仲裁裁决,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改变目前的股权比例。

    如果丰原不同意,根据《民事诉讼法》注一第259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华源已经积极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注二活动,准备只要丰原不同意,就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背水一战

    裁决对中粮来说,是五雷轰顶的惨败,如果不改变这个结局,将会损失惨重:

    一是16%的股权肯定是要退钱的,这一笔就是5680万元。

    二是16%的分红要退还,这一笔也是5000多万元。

    三是丰原肯定要索赔,合同明确规定你是有28.6%的股权,你竟然耍了我,

    四是名誉损失,EA虚假出资,不仅中粮集团名誉扫地,中粮国际也很难堪,作为香港上市公司,你竟然虚假出资被起诉,这太丢人了。还不知道要赔多少呢?

    中粮恐慌极了,决定不惜血本,血战到底,一定要改变自己悲惨的命运。

    此刻中粮眼前还有一线曙光,因为法律经常是有补丁的,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259条仲裁好像是不准起诉,可接下来第260条又打了个大补丁:

    注一:此处引用的民事诉讼法为1991年4月9日实施的版本。

    注二:靖江市是县级市,行政隶属于泰州市,因此申请执行应到泰州市人民法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也就是说,只要找到符合上面的理由,仲裁裁决同样可以推翻。

    中粮找到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想委托浩天所重新开战。浩天所一看这裁决是三大法学泰斗做出的,感觉推翻不容易,于是狮子大开口,要了个天价律师费。尽管这个价格实在是惊人,可中粮最后还是咬咬牙,含泪答应只要撤销,就给全额的天价律师费。

    于是浩天所开始代表中粮投入到新一轮战斗。

    配合撤销

    仲裁败诉给丰原打击很大,首先是股权调回去,不仅股权合并意义丧失,而且原先实际拥有的控股地位也不保了,原先自己是主动进攻华源,一直处于上风,现在却要面对华源的挑衅,这口气哪能咽下。

    丰原一方面给中粮施加压力,督促中粮拼命;另一方面开始主动帮助中粮,9月11日,丰原开始委托金鼎所配合中粮办理撤销仲裁决定。

    EA公司、Rt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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