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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判无期徒刑坐冤狱18年
女管理员找我谈话。她说,“你的案子后天开庭,你是否请律师辩护?”我说:“我已经交代清楚了,用不着请律师辩护,由法院看着办吧!”那位管理员说:“请律师还得花钱;辩护,不辩护,都是一个样。法院是以起诉书为根据的。”

    1959年3月4日早饭后,管理员开开监号门,叫我去开庭。我以为开庭要到法院,其实不是,法庭就在草岚子看守所。出了监房院的大门不远,到了看守所的另一个大院。院内有一栋座北朝南的瓦房,门上边写着“法庭”三字。庭内摆满了木制的长条椅子,但无人旁听。法庭的东头有一个审判台,上面坐着审判员、检察员、书记员、陪审员;审判台前面,站着几名法警。我迸法庭之后,坐在一条木椅子上。

    审理开始,审判员问了我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然后由检察员宣读起诉书。读完之后,审判员要我陈述意见。我说:起诉书控告我的“罪名”,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条:第一条控告我是“历史反革命”;第二条控告我是“现行反革命”;根据事实,这两条“罪名”都不能成立,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起诉书控告我为“历史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历充蒋匪要职,积极为敌效劳,长期充当蒋匪特务”。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不错,我曾担任过“国民党军委会委员长天水行营少将特派员”、“国民党东北保安长官司令部政治部少将督察”等;但这不是我的职务,而是我的掩护身份,是共产党领导人让我去担任的。在这些名义的掩护下,我曾策动大批汉奸部队反正,编入抗日部队序列;我曾掩护建立沈阳地下电台并搜集了国民党的大批重要军事情报,报给共产党。这些事实证明,我不是为敌效劳,而是为共产党效劳,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效劳。上述事实也证明,我不是“蒋匪特务”,我是接受共产党的派遣,打入国民党高级军事机关的地下情报工作人员。以上事实证明:我的历史是革命的,而不是反革命的。所以起诉书控告我为“历史反革命”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借党整风之机,攻击诬蔑党的各项政策和政治运动,叫嚣要条共产党人和推翻人民政权。”认定这条罪名的“证据”,都是从1957年报刊上抄下来的那些对我的诬陷不实之词。例如起诉书上引用的:“肃反搞槽了,统购统销搞糟了,老百姓把用豆饼做的豆腐叫做日本的混合面,人民生活提高的是过去穿破鞋进城,现在尘上小汽车的党员和干部”。“党员起了监督群众的便衣警察作用,因为党组织要他们作情报”。“今天党群关系和解放前相比,差了十万八干里,1949年共产党进城时,老百姓。‘箪食壶浆,以迎王师’来欢迎;今天老百姓对共产党是敬鬼神而远之”。“共产党可以看看,不要不相信我们知识分子。搞得好,可以;不好,群众可以打倒你们,杀共产党人”等等。起诉书从报刊上引用的这些话,不是我的原话;报刊上发表这些言论时,没有经我同意,没有经我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毛主席多次说:“右派问题是故我矛盾,我们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既然把右派问题,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我在整风座谈会上的发言,就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根据以上两点理由,所以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也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我既不是历史反革命,也不是现行反革命,请求法律依法宣告无罪释放。检察员对我的答辩发表了不同的意见。陪审员说:请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控诉和被告的答辩公正判决。审判员问我还有什么意见?我说:没有。审判员宣布:辩论终结,听候判决。退庭。

    在北京市看守所

    1959年4月中旬,政府把我从北京草岚子看守所送到北京市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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