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共产党员17人)。在这43人中,四川籍的有35人,湖北、上海的各2人,东北、广西、河南、江苏的各1人。1950年被审定为叛徒17人,自首4人,殉难志士8人。二是,有姓名、地址只注明某省,材料很少或基本无材料的22人。其中四川籍14人,湖北、内蒙古、河北、上海、浙江、江苏、湖南、南洋瓜哇的各1人;三是,只有姓名,无其它任何材料的28人。
1950年,这部分被害人员没有定为烈士的因案是很复杂的,主要是时间短促,重庆刚解放不久,就召开了全市性的追悼大会,工作做的不细,离重庆较远的来不及调查了解,致使一些应该定为烈士的没有认定,或者在无任何材料情况下只凭某个人的一句话,就被定成为“睚首”、“叛徒”、“不列名”等。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四川地下党的诬陷,那些尚未结论的被害人员受到了种种诬蔑,其家属、子女长期受不白之冤。他们对此反映强烈,要求重新复查审查定。因此,落实好他们的政策,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鉴于此案已事隔30多年,材料不全,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还要和一定调查后才能结论的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1950年没有定为烈士的93人中,注有省市,或注有省、县、乡的65人,其中四川49人,外省16人。对我省的49人,我们确定从有关地区抽调十名左右干部,组成专门班子,在我部统一领导下,逐案进行复查,按照党的政策,做出正确结论。
对于外省的16人,由我省负责复查困难较多,为尽快处理好他们的问题,建议中央组织部责成有关省、市负责复查结论。如同意时,我们将把现有材料和线索报送中组部转各有关省、市、县。
二,对只有姓名,没有具体材料的28名被害人员,我们已将名单印发我省各市、地、州、县组织部门,找寻他们的籍贯和知情人员,然后再根据情况,研究开展复查工作。现将名单送上一份,建议印发有关省、市查寻。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198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