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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篇 香港澳门供水、治水(治污)、填海造地侧记
护海港协会成功挑战香港政府,香港终审法院一锤定音,推翻湾仔北填海计划。

    这一计划始于1989年,香港规划署完成中环及湾仔填海计划可行性研究,落实在上环港澳码头与铜锣湾避风塘之间,进行新一轮的填海工程。填海区由中环、添马舰及湾仔会议展览中心3个由公园及绿化地带分隔的地区发展范围组合而成,并分为5期发展。从1993年至2006年期间,其中的3期发展已经完成,包括中环的第一及第二期,以及湾仔的第一期,总共制造了32.3公顷的填海土地。剩余进行中的,分别是中环的第三期及湾仔的第二期。

    填海计划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为基建提供土地建设,包括港铁机场快线及东涌线香港站、沙田至中环线、北港岛线、中环湾仔绕道、东区走廊连接路,以及中环码头等。此外,计划亦希望以建造一条世界级的海滨长廊,为区内提供额外休憩及绿化用地,以及改善海岸的观感。

    湾仔第二期填海工程,由中区填海计划第三期的海旁伸展至北角。这计划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土地兴建中环及湾仔绕道、东区走廊连接路和其他道路。计划也将容纳香港铁路沙田至中环线和北港岛线。在新的海滨将会兴建一条延伸的海滨长廊。保护海港协会于2003年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挑战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湾仔填海计划。政府败诉,上诉至终审法院。2004年1月,终审法院提出了填海应为满足“有凌驾性的公众需要”【overridingpublicneed】的测试,驳回政府的上诉。工程不得不暂停检讨。

    10.“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了法院撑腰的保护海港协会,继续向政府叫板,他们认为高等法院对湾仔计划的判决【彼时终审法院尚未判决】对于中区填海计划第三期工程具有约束力,要求政府停止有关工程。但政府以停工将令承建商向政府提出巨额索偿为由拒绝,坚持继续工程。保护海港协会遂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及暂缓令。

    高等法院认为中区填海计划三期以及有关工程尚未达到不可弥补的阶段,工程尚属早期,其发展速度并不足以造成巨大的影响。如有需要,已进行的填海工程可以全部根据法庭要求的限度修复还原。更重要的是,工程通过环境评估测试,不会对环境引致长远的负面影响,对水质已相当差的海水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微乎其微。法院考虑到停止有关工程将为政府带来重大的金钱损失,并有可能导致其他更庞大的损失,驳回了暂缓令的请求,裁决政府无须暂缓填海工程。

    11.“残雪暗随冰笋滴,新春偷向柳梢归”。为免争议持续加剧,政府主动按照法院提出的三个条件【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时需要;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选择和对海港造成的损害减至最少】,检讨有关工程,并积极约见相关的专业团体与民间环保组织,以争取市民的认同与支持。政府印发名为《我们的海港——过去、现在、未来》及《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面面观》的小册,以图文并茂的方式申明进行“中区填海计划第三期”的兴建理由与法律依据。2003年末政府完成了“中区填海计划第三期”工程的检讨,认为符合法院提出的三项条件。高等法院于2004年3月9日裁决驳回保护海港协会就“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图”所提出的司法复核,保护海港协会其后宣布不予上诉,有关诉讼由此告一段落。

    12.港府为增加其填海决策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于2004年4月成立共建维港委员会,委员会由6名官方成员及23名来自不同专业团体、环保组织、保护海港组织、商界等领域的非官方成员组成,使得公众可以更加有效地参与政府决策,这也是一个明智的政府之所为。

    现时进行中的中环第三期填海工程,主要是发展添马舰对出的用地,并连接中区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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