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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篇 曹公治水——一个河南人在台湾成神的传说
若干,分为五段,按里计田水之多少,分段数之短长;每里如圳百丈,田亦百甲者,每甲只挑凿一丈,即于段数内标出,第一丈、第二丈名色,各业户当堂拈阄,分段办理,以宽深相等为则,限日完竣。五日一临,课其勤惰而赏罚之。

    二、各里须保举公正衿耆,或田业最多者三四人为董事,以均劳逸。

    关于水圳开筑费用的摊纳、用水供租及田户损失补偿的问题三条:

    一、水圳经由之处,侵开业户田地几甲几分,须照原契价加五给偿;若仅只一分,全被侵用,即照契价倍给其应完,供租着用水各田户摊完;另有别田,亦用此圳之水者,并摊供租。

    二、业户田园用不及此圳之水,不得摊纳工费;如用此圳之水,即一例摊纳,亦不得推诿。

    三、所开水圳田中如现有禾苗者,照甲数、分数偿以时粟之价。

    林树梅认为,这些条约“皆体贴周至,绝无病民。既兴以眼前加倍之利,复歆以日后无穷之利,而间似不致有阻挠也”。

    后来,林树梅考虑到《与曹怀朴明府论凤山水利书》所提的水圳兴建计划有所不足,于是又再向曹谨进陈《与曹明府补论水利书》一文,补充几点主要意见:

    一、埤涵为呼吸溪水第一险要,宜于数丈内重立斗门,用备冲决。今开口似丁字形,未免太直,溪流迅注,不能横入埤涵。若于涵外之南,附筑短坝,微弯向北,以阑溪水,令可斜入,亦补救策,遇暴涨,即越坝以顺水性,亦不敢冲激闸【短坝阑溪不过三分之一,留宽溪道以顺水性,且无碍舟筏往来也】。

    二、自拔子林【今高雄县湖内乡太爷村】至过路窟【在今凤山市】中间,地太高,未易开透,宜从湾仔头庄【在今凤山市】北之圳,横凿一道,与土库【今屏东县里港乡土库村】南之圳相接,较捷;其不可接,则有渴鸟取水之法,截大竹筩【断竹制成的竹管】牝牡衔接,推过山外,置筩入水五尺,乃以筩尾放火,火气潜通,水即吸过。

    三、支流环抱埤城以为壕沟者,地窄土松,防尤宜慎;东北角引柴头埤水入濠处,亦须坚筑斗门堤岸,以悍水利;城西南隅有故水道,为炮台所仰,潦聚莫泄,则水怒城危,宜削外岸之土以培城荃,汇内外之水导绕南门,至东门溪底合流,南趋入海,别于水尾,筑濑设闸,启闭以时庶,脉络贯通,灾厉不作。

    此外,针对开圳所需的庞大经费,林树梅再次建议曹谨要抱着启迪民智,动之以情,诱之以利的原则,通过“官倡民捐”、“官督民建”的方式来推动水圳工程的兴建:

    至于赀费繁巨,则告谕父老,凡田于埤者,按受水田之数,均其捐输,各列丈尺,使民自凿,吾官吏特为约束,期会钩考布算,以责其成,而其财不借于官,则谁不踊跃是乎?

    最后,林树梅又期许曹谨能够效法范仲淹和苏轼,下定决心,不畏艰难,兴建凤邑水圳,造福百姓,从而流泽后世:

    范文正公兴太湖水利,庙时百世;苏文忠公开西湖水利,民以苏堤称之;二公任事之初,安在必无掣肘而率能至今流泽者,必有坚定之力以持之。……若执事勤民之仁,见事之明,任事之决,而又副以坚定之志力,则水利兴而田野辟,仓廪充,讼谕简,盗贼消灭,教化大兴,凤民之颂功德必与文正于吴、文忠于浙,异世异地而同揆也,孰谓今人果不若古耶?【转引王俊胜《金门文士林树梅与曹谨在凤山知县任内的事功关系初探》,收录于《凤山知县曹谨事迹集》,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10—187页。】

    度地鸠工,未成而不轻言

    曹谨的家乡河南省河内县【今沁阳市】位于黄河流域,除了有多条从太行山南流而下的河川之外,还有充分利用水利资源的沟渠,供应农作物灌溉所需,水资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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