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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篇 隋炀帝与大运河
年的法律,也始于隋代。王船山云:“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间,非无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汉文帝时,不復用肉刑,已见文帝之仁,然汉之刑亦多制约,故五朝以来,亦有惨烈的兽食之刑。后来亦有定死刑为“磬、绞、斩、枭、磔”五种,都因为汉代法之不定所致。至隋,则死刑只定为两种,绞或斩。“并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重至于今,所承用者,皆隋之制也。”隋将死刑简化,除去极为残酷的“凌迟”等方式,并传之久远,确是“政之泽远矣”。刑极于死而止,所谓止恶、惩罪,不得已而为之。大恶者,不杀其恶不止,杀之以绝其恶,故此为生道杀人。而死法过于残酷,实无益于风化,恐怖施于人,于人无益。故夫之称,隋之律,“以启唐二百余年承平之运”,并承续于各代,此也可视为隋所遗的“德政”之一吧。

    隋之政权体制,亦有自己的创建。周代设六卿各司其职,上由天子直管六卿。可当时治教政刑,虽颁典自王,但各诸侯国自行于内,不为六卿所管,故政简。可秦一统天下之后,面对诸多的繁难国事,揽九州于一握,六卿之上,必须有佐天子以总理之者,故增设宰相之职。可相臣一人而代天子,则权力过于集中,加之事务极其冗繁,不利于治。而多置宰相,又可能产生互相推诿,责不专一,以及意见不一相互阻挠、拆台的弊病。隋之立法,设二僕射,两人皆为相,以两省分宰相之权限,各统三卿,而天子统二僕射。六卿依旧统庶司。此有条不紊,由小而至大,由众而至寡,由繁而至简。用王夫之所言,称其为“亦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以尽天下之至GFEA7”也。隋之独有的治法之善,以居要而治详,“不可以文帝非圣作之主而废之也”。事实上,设左、右丞相亦为后世君王所沿用。

    隋沿着运河之岸建诸多粮仓,及时递运,与运粮转漕,何者有利?恐怕要视具体情况而言,其因时因地而各宜,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递运,即每年轮换上年所储之粮,徐徐递旧而补新,源源相因,对农民而言GFEA1粮入仓,而仓储无期会促迫之苦,按所需调运,从容不迫,虽无近功,却能经久而行远。故隋沿河置仓递运之法,唐、宋均沿用,所以船山云:“隋无德而有政,故不能守天下而固可一天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盖隋亡而法不亡也。”

    隋代对中国历代皇朝影响尤为深远的举措,是隋炀帝首创的科举制度。文帝在位时就曾令各郡县举荐人才,委以责任。大业二年,“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唐会要·制举科》】。刘肃《大唐新语》称炀帝“置明【经】进【士】科”,开始了采用“试策”考试取仕的科举选官制;杜佑的《通典·选举典》亦言“炀帝始建进士科”,确立了逐级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从此做官不凭门第,不再豪门世袭,全凭考试,以才德取人,打破了门阀家世对仕途的垄断,形成了较为公平的竞争机制,也给具有真才实学的下层知识分子及穷困书生,提供了一条求学、应试、做官的进取之路。隋文帝时,江南人才入仕为官者寥寥,炀帝的科举制则给江南士子铺出上进的台阶,举明经、进士科,“试策”以及试诗赋,使久习经学、偏重诗赋的江南才子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诸多学子通过应试而登堂入室,进入高层统治者的行列。据《新唐书·选举制上》载,“唐制,取进士之科,多因隋旧”。武则天首创密封卷,也只是炀帝科举制的完善。想来后世历代著书立说之辈,他们无视公允,只知斥骂炀帝、称其十恶不赦,不知想没想到,其进士及第之时,仍受炀帝首创的科举制之赐。而炀帝之注重人才的选拔,不止科举一途。他认为四海之内必有“奇秀”,且人才“不必全备”,只要“一艺可取”则予以“采录”,“随才升擢”,“唯有功勋乃得赐封”。这种不拘一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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