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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处女膜整形”
大家都相信那件暴行可以使她quot;蒙受不洁quot;,使她quot;清白被污quot;,使她值得quot;羞quot;、值得quot;无颜见人quot;。传统观念如此,无怪乎李幼冬也要quot;以手遮脸或是低头疾走quot;了,最后只好quot;以一死来剖白她的清白与无邪quot;了!

    从那时候起,我就发愤要写一篇大文字,痛斥传统下quot;羞忿自尽quot;的荒谬观念,同时痛斥一切坐视、纵容或鼓励这种荒谬观念的混账人物(不管他是专栏作家还是新闻记者)。我深深感到,澄清观念和移风易俗的事,我们实在不能靠某些大官的谈话、名流的高论和记者的浮议了!他们都不是真正能挺身出来说些明白话的人!他们分析呵题的训练根本不够,难得从关节处一刀扎下,涌出真知和灼见。他们只是带着小百姓在错误的观念里做迷宫游戏而已。我们若真要加速现代化,绝对不能靠他们。

    李幼冬自杀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对性观念、贞操观念、处女观念等的一片含混无知,探讨这些含混无知的形成,却又不能不回归到国粹。

    在国粹里,一个女人被强奸,摆在她面前的路,有这样七条:

    一、她要先拼命拒绝,最好quot;舍命全贞quot;、quot;拒好殒命quot;。因为quot;生命事小,失节事大quot;,拒奸而死,才是烈女。

    二、不得已而求其次,她应该在quot;清白被污quot;之后,quot;羞忿quot;

    一番,然后自动quot;自尽quot;。

    三、如果她不肯自动魂归离恨天,她的父母等便该出面,责备她真不要脸,还活着干嘛?所以quot;逼令自尽quot;。

    四、再不得已的办法是,这女的应该quot;就好而嫁quot;--就干脆嫁给那强奸犯,因为这样,总算符合可quot;不事二夫quot;的大规范,总算没有跟第二个男人打过炮,总算生殖器只让一个男人quot;专利quot;,虽然在quot;专利quot;之前,歉未quot;申请quot;〔注五〕。

    五、再不然,就要讨价还价了,反正父母觉得女儿总归是女人耳,早晚还不是在聘金和红饼下嫁出去?所以既然这强奸犯不能和自己女儿白头偕老,干脆就要quot;遮羞费quot;。因为被强奸是quot;羞quot;,这个quot;羞quot;,只有可爱的钞票才能quot;遮quot;得住。

    六、另一个办法是,一个被强奸的女人最好聪明点,干脆就别声张,死心塌地吃哑巴亏算了,因为这是quot;丑事quot;,以quot;一切都遮盖quot;为上策。所以,一切强奸的累犯便因此一再横行了。

    七、最后一招是quot;不甘受辱quot;,诉诸法律。结果呢,最占便宜的是quot;舆论喉舌quot;的报纸,而这女的本身此后若想嫁人,因quot;已非完壁quot;,所以受了很大的影响;若已经结婚,那就要看她丈夫大脑的构造了。

    上面七种,都是从国粹思想层层蜕变出来的众生相,都是会使瑞典人、法国人、美国人感到跟他们quot;不太一样quot;的众生相,所以,这是一个值得再深入研究的题目。论真处女

    我的答案是,这些众生相,统统都是quot;泛处女主义quot;泛滥的结果,quot;泛处女主义quot;之所以能够泛滥,它的源头活水又是quot;处女膜主义quot;。中国人对quot;处女膜主义quot;的信仰,已经到了石破天惊的地步,我说这话,有例为证:

    第一个例子是:清朝慵纳居士《咫闻录》中一则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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