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章
十六 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
,因为我们的基本立法原意,是在quot;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quot;,这是非常要不得的!我深信,不在这儿彻底修改,其他一切寻章摘句的讨论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办法,我诚恳的希望朋友们能够仔细考虑我这点quot;具体的建议quot;。

    二、对今日医界风气的看法如何?

    今日医界风气的最大症结在于quot;医格quot;的低落,社会上的quot;非法医师quot;、quot;国粹式的密医quot;(中医之京派者)、quot;春药式密医quot;(中医之海派者)、quot;柜台式密医quot;、quot;内功式密医quot;、quot;大刀式密医quot;……到处把医界风气搅得一团糟,使一般小百姓有时认不清真正正派的医生,没有尊敬他们的习惯,更没有尊敬护士的习惯。所以我认为,培养今日医界风气的基本方法,在于洁身自爱的医生们严格维持quot;医格quot;的尊严,不降志、不妥协、不畏人言,先在医界里有了所谓quot;自清quot;运动,风气总是会慢慢好转的。

    五十二年王月八日台北《联合报):

    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

    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

    〔本报雾岭七日电〕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七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案,请立法院在审议quot;修正医师法草案quot;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体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quot;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quot;第三款:quot;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quot;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已增订第二十,条条文,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即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强取缔之明文,已充分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制。

    我这篇《修改quot;医师法quot;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台北出版),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透视台湾界的quot;大杂院quot;--兼谈修改医师法问题》。(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章

首页 >传统下的独白简介 >传统下的独白目录 > 十六 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