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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论正义和仁慈
福。至此,每当他们设身处地地考虑他的处境的时候,他们就会欣然地对 他表示赞同。在追求财富、名誉和显赫职位的竞争中,为了超过一切对手,他可 以尽其所能和全力以赴,但是,如果他要挤掉或打倒对手,旁观者对他的迁就就 会完全停止。他们不允许作出不光明正大的行为。对他们来说,这个人在各方面 同他们相差无几:他们不会同情那种自爱之心,这种自爱之心使他热爱自己远胜 于热爱别人;并且也不赞成他伤害某个对手的动机。因此,他们乐于同情被伤害 者自然产生的愤恨,伤人者也就成为他们憎恨和愤怒的对象。他意识到自己会成 为这样一个人,并感到上述那些情感随时从四面八方迸发出来反对自己。

    正如犯下的罪恶越大和越是不可挽回,受难者的愤怒越是自然地增强一样, 旁观者因同情而产生的愤慨以及行为者对自己罪行的感觉也越是加深。杀害人命 是一个人所能使另一个人遭受的最大不幸,它会在同死者有直接关系的人中间激 起极为强烈的愤怒。因此,在人们和罪犯的心目中,谋杀都是一种侵犯个人的最 残忍的罪行。剥夺我们已经占有的东西,比使我们对只是希望得到的东西感到失 望更坏。因此,侵犯财产,偷窃和抢劫我们拥有的东西,比仅仅使我们对所期望 的东西感到失望的撕毁契约行为罪恶更大。所以,那些违法者似乎要受到最严厉 的报复和惩罚。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 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 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

    违反十分神圣的正义法律的人,从来不考虑别人对他必然怀有的情感,他感 觉不到羞耻、害怕和惊恐所引起的一切痛苦。当他的激情得到满足并开始冷静地 考虑自己过去行为的时候,他不能再谅解那些影响自己行为的动机。这些动机现 在对他来说,就像别人常常感到的那样,显得极为可厌。由于对别人对他必然怀 有的嫌恶和憎恨产生同感,他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了自我嫌恶和憎恨的对象。那个 由于他的不义行为而受害的人的处境,现在唤起了他的怜悯之心。想到这一点, 他就会感到伤心;为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不幸后果而悔恨,同时感到他已经变为人 们愤恨和声讨的合宜对象,变为承担愤恨、复仇和惩罚的必然后果的合宜对象。

    这种念头不断地索绕在他的心头,使他充满了恐惧和惊骇。他不敢再同社会对抗, 而想象自己已为一切人类感情所摈斥和抛弃。在这种巨大和最可怕的痛苦之中, 他不能指望得到别人的安慰。对他罪行的回忆,使他的同胞从心坎里拒绝对他表 示任何同情。人们对他所怀有的情感,正是他最害怕的东西。周围的一切似乎都 怀有敌意,因而他乐意逃到某一荒凉的沙漠中去,在那里,他可以不再见到一张 人脸,也不再从人们的面部表情中觉察到对他罪行的责难。但是,孤独比社会更 可怕。他自己的顾虑只能给他带来黑暗、不幸和灾难,忧郁预示着不可想象的折 磨和毁灭。对孤独的恐惧迫使他回到社会中去,他又来到人们面前,令人惊讶地 在他们面前表现出一副羞愧万分、深受恐惧折磨的样子,以便从那些真正的法官 那里求得一点保护,他知道这些法官早已一致作出对他的判决。这就是宜于称为 悔恨的那种天生的情感;也就是能够使人们产生畏惧心理的一切情感。意识到自 己过去的行为不合宜而产生的羞耻心;意识到行为的后果而产生的悲痛心情;对 受到自己行为的损害的那些人怀有的怜悯之情;以及由于意识到每个有理性的人 正当地激起的愤恨而产生的对惩罚的畏惧和害怕,所有这一切构成了那种天生的 情感。

    相反的行为必然产生相反的感情。那个不是根据无聊的空想,而是根据正确 的动机作出了某一慷慨行为的人,当他对那些自己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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